权力与宗旨总则财产总论
Section § 3104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其运营所需的任何财产,例如购买、接受赠与、通过遗嘱、征用或租赁。租赁可以包含购买选项。
Section § 3104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以任何必要的方式管理其财产,以充分行使其权力。这包括拥有、使用、租赁或出售区域内部和外部财产的能力。
Section § 31042
本法律允许区域建造、购买、租赁或获得管理、供应、储存或使用水所需的任何工程、水权、土地或特权,只要是本分部所允许的。
Section § 3104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与市政水区签订协议,将改善区内的工程、土地或建筑物等财产转让、出售、租赁或让与市政水区。
它还允许将此前为改善区批准的债券资金转移给市政水区。
Section § 31046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地区,如果其董事会认为对地区有利,可以出售或租赁其土地下的矿产或碳氢化合物(例如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
Section § 31047
Section § 31048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区与各种实体合作,包括州机构、城市、私营公司和个人。他们可以就各种与水相关的项目进行协作,例如控制、储存和处理水。这可以包括污水和雨水,以及建设必要的设施和购置财产。其目的是有效管理水资源,并保护相关财产和环境。
Section § 31049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与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机构、公司和个人合作。他们可以共同建设、购买、出售或运营那些该区域通常可以单独处理的项目和财产。
Section § 31052
Section § 3105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水区内的土地有现存的重大债务,公有公用事业公司就不能开始向其提供服务。这些债务可能包括一般义务债券,或县区为改善项目(如租赁购买或收益债务)而签订的其他财务协议。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县水区的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公用事业公司就可以提供服务。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该地区有超过200名注册选民居住,并且在一次特别选举中,有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投票赞成,那么服务也可以提供。这次特别选举必须遵守第30830条的规定。
Section § 3105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水区内的土地因水区为供水服务产生的债务而受到联邦留置权约束,公有公用事业机构不得向该土地提供供水服务,除非三分之二的水区选民批准了该债务,并且水区能够提供水源。
然而,在两种情况下允许提供服务,存在例外:如果水区董事会允许,或者如果该区域居住的注册选民超过200人,并且在该水区该区域内的一次特别选举中,多数选民批准了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