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可以购置、建造和运营用于收集和处置本地区及其居民的垃圾、废弃物和废物的设施,或者可以与他人签订合同,由其负责上述工作。
权力与宗旨总则环境卫生服务
Section § 31137
本节允许区域将不同的服务费用(如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合并到一张账单中。如果一个人没有支付全部账单,区域有权暂停所有相关服务,直到付款完成。
区域可规定,此类费率或费用可与区域的水费或污水处理费(或两者)一并收取,且所有费率应在同一账单上开具并作为一项收取;若未能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区域可中断为此类账单所提供的任何及所有服务。
区域服务计费 水费 污水处理费
Section § 31138
本法律条款规定,一个区域可以决定对其区域内的所有物业或居民提供卫生服务是否并非必要或不切实际。如果是这样,他们必须明确哪些客户或区域将不会获得这些服务。
该区域可决定卫生服务对区域内的所有居民或物业可能并非必要或可行,并应随即认定哪种类型的客户或区域应被排除在服务范围之外。
卫生服务 可行性 区域决定
Section § 31140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需要聘请外部方提供某项服务时,通常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合作方,以确保获得最有利的条件。但是,如果没有收到满意的投标,该区也可以直接与服务提供方协商签订合同。
公开招标 服务合同 区域利益
Section § 3114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制定关于卫生服务的规定。这些规定一旦制定,立即生效,但必须向公众公布。公布方式可以是:在10天内将完整规定刊登在当地报纸上,或者如果没有报纸,则张贴在三个公共场所。
区域有两种方式公布这些规定:一是将规定摘要刊登在报纸上,并将全文放在区域办公室供查阅;二是如果无法制作摘要,则在报纸上刊登大幅广告,说明如何获取全文。区域还需要公布哪些理事投票赞成或反对这些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1(a) 区域可制定与提供卫生服务及规管该等服务相关的条例。每项该等条例一经通过即刻生效,但应在通过后10日内,在该区域内发行、出版和流通的普通报纸上全文刊登一次;如无该等报纸,则应在通过后10日内在该区域内三个公共场所张贴。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1(b) 根据(a)款要求刊登条例,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完成:
(1)CA 水法典 Code § 31141(b)(1) 区域可刊登拟议条例或现有条例拟议修正案的摘要。摘要应由理事会指定的一名官员编制。摘要应予刊登,且拟议条例或拟议修正案全文的经认证副本应在理事会拟通过该拟议条例或修正案或其修订的会议召开前至少五日,张贴在理事会办公室。条例或修正案通过后15日内,理事会应刊登该条例或修正案的摘要,并附上投票赞成和反对该条例或修正案的理事姓名,且该官员应在理事会办公室张贴已通过条例或修正案全文的经认证副本,并附上投票赞成和反对该条例或修正案的理事姓名。
(2)CA 水法典 Code § 31141(b)(2) 如果理事会指定的官员认定无法编制拟议或已通过条例或修正案的公正且充分的摘要,且理事会如此命令,则应在理事会拟通过该拟议条例或修正案或其修订的会议召开前至少五日,在县内普通报纸上刊登至少四分之一版面的展示广告。条例或修正案通过后15日内,应刊登至少四分之一版面的展示广告。该广告应说明拟议或已通过条例或修正案的一般性质,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足以使公众获取条例或修正案完整文本副本的信息,以及投票赞成和反对该条例或修正案的理事姓名。
卫生服务规章制度 区域条例 公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