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2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区域拥有与根据1987年《消防区法》设立的消防区相同的权力。但是,如果该区域的某个部分已有其他地方机构提供消防服务,则该区域未经该机构许可,不得干预该区域的火灾预防或扑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