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利福尼亚州圣克鲁斯县的圣洛伦佐谷水区额外权力,以防止圣洛伦佐河周围的现场废水处理系统造成污染。水区可以对水质进行研究和测试,要求人们注册其废水系统,并为此收取费用。此外,水区还可以制定并执行规则,通过防止污染来确保水质,但这些规则不得与州法律或县规定相冲突。

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外,圣洛伦佐谷水区(位于圣克鲁斯县)应拥有以下所有权力,并应迅速有效地行使适当的权力,以确保圣洛伦佐河沿岸的现场废水处理系统(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6952条)不会污染该河流、其支流和地下水: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3(a) 开展各种技术及其他调查、检查或测试,进行测量、收集数据,并进行分析、研究和检查,涉及本区内的供水、用水、水质、滋扰、污染、废弃物和水体污染,只要此类活动与公共、联合或私人现场废水处理系统的使用有关。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3(b) 要求本区内所有通过现场废水处理系统排放的个人向水区注册该系统,并收取年度注册费,其金额足以支付行使本条所规定权力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本区内现场废水处理系统向圣克鲁斯县提交的许可证申请应转交水区进行审查和评论。
(c)CA 水法典 Code § 31143(c) 在就此发出合理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制定并执行本区内现场废水处理系统的规章,以控制和提升本区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质量,消除流入、流经或源自本区内(无论是天然还是人工)水道的水体污染、废弃物和污染,防止污染、滋扰、污染,或以其他方式使本区内使用或有用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不适于有益用途,并从水区资金中支出行使此类权力所需的金额。此类规章不得与州法律或县条例相冲突。

Section § 311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区域必须立即采取行动,遵守所有与水污染和废水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区域代表有权进入设有废水系统的物业,对其进行检查、取样或查阅记录。他们可以通过出示证件、必要时获得检查令或征得业主同意来执行此项权利。

该区域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以确保遵守与该区域内水污染或现场废水处理系统排放物相关的任何联邦、州、区域或地方法律、命令、法规或规则。为此目的,区域的任何授权代表,在出示其证件后,或在情况需要时,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13章(自第1822.50条起)获得检查令后,或经业主许可,有权进入设有现场废水处理系统的任何场所,以检查该系统,包括获取其排放物样本,或查阅根据联邦、州或地方法律、命令、法规或规则要求保存的任何相关记录。

Section § 31143.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区规定,区可以将其视为公共滋扰并采取措施解决,同时向违规者收取所有相关费用。如果违规者拥有存在滋扰的物业,这些费用将成为对该物业的留置权,类似于一种债务。 如果区清理了滋扰,相关费用可以作为留置权计入物业税中。但是,如果在纳税截止日期前物业被出售或产生了新的有效留置权,这些费用将转入无担保清单进行收取。所有收取的款项将返还给区用于支付消除滋扰的资金。

Section § 31143.3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的房产上有一个现场废水处理系统,被认为是公共滋扰,您可以请求当地管理区进行维修或更换。是否进行维修或更换由该管理区的董事会全权决定。如果他们同意,他们雇佣的工人将对您的房产拥有留置权,这意味着在工程款付清之前,他们对您的房产拥有债权。

管理区可以选择支付工程和材料费用,并自行承担留置权。或者,董事会可以设定最长15年的分期付款计划,并收取利息,以支付这些费用。这种付款计划也会对您的房产产生留置权。

如果您和任何其他留置权人同意,董事会可以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基于此留置权发行一种债券。这种债券可以出售,其金额涵盖留置权和相关费用。

(a)CA 水法典 Code § 31143.3(a) 任何不动产的业主,如果其不动产上设有现场废水处理系统,且该系统须由区域作为公共滋扰予以消除,则该业主可请求区域根据需要更换或维修该系统。如果更换或维修可行,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提供必要的更换或维修工作。
(b)CA 水法典 Code § 31143.3(b) 董事会雇佣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已提供的材料享有留置权,但须受第31143.2条 (b) 款规定的约束,且已完成的工作和已提供的材料应视为应业主请求完成和提供。区域可由董事会酌情决定支付已完成工作和已提供材料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或价格;并且,在区域支付已完成工作和已提供材料的费用或价格的范围内,区域应继承并享有该等受雇从事工作的人员对不动产和业主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
(c)CA 水法典 Code § 31143.3(c) 作为执行 (b) 款规定的留置权的替代权力,董事会可经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条例,确定更换或维修的费用;确定此类费用到期的时间;在更换或维修之前规定分期支付费用,期限不超过15年;设定年利率不超过8%的利息,对未付费用余额收取;并规定费用和利息的总额应构成留置权,但须受第31143.2条 (b) 款规定的约束,针对进行工作的各自地块或包裹。
(d)CA 水法典 Code § 31143.3(d) 经业主和留置权人(如果留置权人不是区域)的书面同意,董事会可根据1911年改善法案(《街道和公路法》第7编第5部分(自第6400条起))的改善债券条款发行改善债券,以代表并由根据 (b) 款设立的留置权担保。该债券可交付给留置权人(如果留置权人不是区域),或由董事会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债券金额应为留置权金额,包括1911年改善法案允许的附带费用。债券期限和利率应由董事会在1911年改善法案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设定的限制内确定。

Section § 31143.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区和圣克鲁斯县相互签订合同,以执行本特定条款授权的任何服务或活动。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工作。

Section § 3114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根据第 31143 条制定的区级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轻罪指控。

这可能导致最高 500 美元的罚款、最高 60 天的监禁,或两者并罚。每天违反规定都算作一项单独的罪行。

此外,民事诉讼可以制止或预防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

任何违反根据第 31143 条通过的区条例的行为,均构成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不超过 60 天的监禁,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此类违规行为的每一天均构成一项单独的罪行。任何违反或威胁违反区条例的行为,亦可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