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01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除非另有说明,本章中列出的规则用于解释水法典的本部。

Section § 300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此语境下,一个词语的定义也适用于它的不同形式或变体。

词语的定义适用于其任何变体。

Section § 300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包括”一词用于与水区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时,它并不自动意味着其他事项被排除在外,除非明确与将土地纳入区域相关。

“包括”一词,除非用于与将土地纳入区域相关的情况,否则并不必然排除未列举的事项。

Section § 30013

Explanation

本节将“区”定义为根据《县水区法》或本分部设立的县水区。

“区”指根据《县水区法》或本分部规定成立的县水区。

Section § 30014

Explanation

本节将“董事会”一词定义为某个区内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某个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3001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土地”一词特指某个区域内或正在提议设立的区域内的土地,但第八部分第二章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30016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主席”这个词,它指的是董事会的负责人。

Section § 30017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将“秘书”一词定义为委员会的秘书。

“秘书”是指委员会的秘书。

Section § 30018

Explanation

“被评估人”简单来说就是负责财产评估的个人或实体,这意味着他们被认定在财产征税或估价方面负有责任。

“被评估人”意指财产被评估的人。

Section § 30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普通区选举”定义为一种必须在每个奇数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在每个区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30020

Explanation

特别水区选举是指不属于常规选举周期的任何水区选举。

“特别水区选举”指的是常规区选举之外的任何区选举。

Section § 30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选举人”、“选民”和“投票站委员会”这些术语的定义与《选举法》中的定义相同。然而,要被视为“选举人”或“选民”,该人还必须居住在所涉的特定区域或拟设区域内。

Section § 30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产权持有人”一词也包括任何持有所有权证明或文件的人。

Section § 30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财产”一词既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等房地产,也包括汽车和家具等个人物品。

“财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

Section § 300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工程”一词定义为涵盖与水资源管理和废物处理相关的广泛结构和设施。它包括供水系统、蓄水池、水坝以及用于管理污水和雨水的设备等。它还涵盖消防设施和相关机械。

“工程”包括水务工程、管道、水库、储存场所、集水区、机械设备、水井、水泵、水坝、储水罐、隧道、消防栓、计量表,以及用于收集、处理和处置污水、废弃物和雨水的工程和设施,消防工程和设施,以及其他器具及其附属物。

Section § 300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输水设施”一词,指其包括运河、渠道、管道、沟渠和水槽。

Section § 30026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运营”不仅指使用某物,还包括保持其正常运行并在需要时进行修理。

“运营”包括使用、维护和修理。

Section § 30027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街道”一词不仅仅指普通的街道。它还包括道路、小巷、林荫道、公路以及任何公共路径或路线。基本上,它指的是任何用于通行的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