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区域的董事会发行新的债券,这些债券被称为“再融资债券”,目的是偿还该区域仍欠款的任何现有债券。

Section § 5558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董事会必须决定现有债券债务中有多少需要替换。他们设定了可以发行多少新债券债务的上限,这些新债券的最高利率(不能高于旧债券的利率),以及这些新债券的期限,最长为30年。

Section § 555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董事会组织一次选举,由该区域的选民决定是否应发行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555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规划与发行再融资债券相关的选举时,一项决议必须确定选举日期、设立投票区并选择投票地点。它还要求为每个投票区任命监察员、法官和书记员等官员。此外,投票站开放的时间以及赞成和反对债券发行的投票程序也必须确定。

该决议应确定选举时间,设立一个或多个投票区,指定投票地点,为每个投票区任命一名监察员、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并确定投票站在白天开放的时间以及赞成和反对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投票方式。

Section § 555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条中没有涵盖选举应如何举行的事项,那么将适用同一编第2部分第4章中的规则。实质上,它指向另一套规则来填补任何空白。

Section § 555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关于选举的决议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法典条款,在该县内一份广泛阅读的报纸上公布。最后一次刊登必须在选举前至少一周进行。无需就选举发出任何额外通知。

Section § 55586

Explanation
如果在选举中,超过半数的选票支持发行再融资债券,那么董事会就可以发行这些债券。但是,发行的总金额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该区将按照另一条款的规定,使用其资金来偿还这些债券。

Section § 5558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董事会负责决定再融资债券的具体细节,例如其形式、到期日和利率。它还规定,这些债券和任何附带的付息票据必须按照法律其他部分中概述的某些指导方针进行签署。

Section § 555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偿还债券可以根据董事会和债券持有人商定的条款,按面值或低于面值与现有债券进行互换。如果需要调整截至兑换日已累计的利息,所需资金可以从该区的资源中支付。

偿还债券可以按面值兑换任何待偿还的未偿债券,兑换时按其面值或低于面值,具体条款由董事会和此类债券持有人协商确定,但须对截至兑换日的累计利息进行调整。任何用于调整利息所需的款项可以从该区的任何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555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出售新债券以获取现金,而不是用它们来置换现有债券。这些新债券的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其面值(票面价值)加上任何已累积的利息(应计利息)。出售这些新债券所得的现金可以用来回购或赎回现有债券,只要董事会和债券持有人双方同意条款,并且价格不超过面值和应计利息。

Section § 55590

Explanation
当债券被再融资时,债券和其利息息票都必须由县财务主管立即注销。再融资过程的费用可以使用该区的任何资金来支付。

Section § 555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何征收税款来支付再融资债券。再融资债券本质上是为了取代旧债券而发行的新债券。如果原始债券是通过对土地征收的税款来筹资的,那么新的再融资债券也应该使用对土地征收的税款进行偿还。

用于偿还再融资债券本金和利息的税款应按照本部分第3章的规定征收,但如果被再融资债券仅通过对土地征收的税款支付,则用于偿还再融资债券本金和利息的税款也应同样仅对土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