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300

Explanation
每两年,在三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各区会举行一次总水储存区选举。这次选举是为了选出接替那些任期在当年四月届满的官员的继任者。

Section § 41301

Explanation

选举前,委员会必须从每个选区的当地选民中选出1名监察员和2名评判员,由他们组成该选区的选举委员会。

选举前,委员会应从每个选区的选民中任命一名监察员和两名评判员,他们共同组成该选区的选举委员会。

Section § 41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大选前至少24天,秘书必须通过在受影响的县连续三周每周发布一次通知来公布选举信息。此外,通知还必须张贴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每个投票区内的三个公共场所,以告知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Section § 41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每当有选举被召集时,证明选举通知已公布和张贴的宣誓书必须提交给每个相关县的县选举官员。这些宣誓书应附有经主席签署的召集选举命令的认证副本。此外,副本也必须提交给董事会。

选举通知的公布和张贴宣誓书应提交给每个受影响县的县选举官员,连同经主席认证的召集选举命令的副本,且副本应提交给董事会。

Section § 41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在选举前至少24天,为每个选区选择一个便利的投票站。

Section § 413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划内至少有10名选民希望某人的名字作为董事候选人出现在选举选票上,他们必须在选举前至少60天向董事会提交请愿书。只有这些请愿书中提到的候选人才能列入选票。提交日期以董事会收到请愿书的当天为准。在选民少于10人的分区中,候选人需要获得三分之一选民(向上取整)的签名才能获得提名。

在选举前不少于60天,该区任何分区内的任何10名或以上选民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求将指定人员的姓名作为代表该特定分区的董事职务候选人列入该特定分区的选票。只有向董事会提交的请愿书所提议的姓名才应印在该区各个分区的选票上。董事会实际收到任何此类请愿书的日期,应被视为向董事会提交该请愿书的日期。如果任何分区内的选民少于10人,则需要占选民人数三分之一(向上取整到下一个整数)的签名才能提名候选人。

Section § 413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呈请书都必须保存在秘书办公室。

Section § 41307

Explanation
如果在选举前59天,只有一个候选人竞选某个职位,或者根本没有人竞选,董事会可以决定不举行选举。相反,他们可以要求监事会直接任命被提名的人;或者如果没有人被提名,监事会可以自己选择并任命一个人。这位被任命的人将像通过选举获胜一样履行职责。

Section § 41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秘书在大选前至少84天,在每个受影响的县发布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选举时间以及第41305条和第41307条中关于选举过程的详细信息。此外,通知还需要明确是使用县评估名册还是选举名册来核实土地所有权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