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37860(a) 就本节而言,“为其自身目的”指韦斯特兰水区仅在其作为水区的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水法典 Code § 37860(a)(1) 抽水作业。
(2)CA 水法典 Code § 37860(a)(2) 水处理作业。
(3)CA 水法典 Code § 37860(a)(3) 屏障入侵作业。
(4)CA 水法典 Code § 37860(a)(4) 海水淡化作业。
(b)Copy CA 水法典 Code § 37860(b)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37860(b)(1) 韦斯特兰水区可以提供、生产和输送太阳能光伏电力,并可以建造、运营和维护为生产和输送该电力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及所有工程、设施、改进和财产,或其部分。
(2)CA 水法典 Code § 37860(b)(2) 根据本小节建造的发电厂或输电线路可以出租运营。
(3)CA 水法典 Code § 37860(b)(3) 根据本小节生产的电力应由韦斯特兰水区用于其自身目的。该区可以向从事电力分配或销售的公共或私人实体出售剩余电力。
(c)CA 水法典 Code § 37860(c) 韦斯特兰水区可以建造、运营和维护储能系统,如《公共事业法典》第2835节所定义,以及为储能系统运营所必需或便利的所有工程、设施、改进和财产,或其部分,均在该区边界内,无论该储能系统是否与根据小节 (b) 建造的发电厂互连或直接充电。根据本小节建造的储能系统可以出租运营。该区可以以其认为旨在增加储能系统经济价值的方式运营储能系统,并且该区不被要求将其放电能量用于自身目的。该区可以通过由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的市场购买放电能量。该区可以通过由独立系统运营商管理的市场出售放电能量和储能系统的任何属性。
(d)CA 水法典 Code § 37860(d) 韦斯特兰水区可以建造、运营和维护输电线路以及在该区边界内输送电力所必需或便利的所有工程、设施、改进和财产,或其部分,无论输电线路是否用于输送根据小节 (b) 建造的发电厂的电力。根据本小节建造的输电线路可以出租运营。该区可以将其根据本小节建造的输电线路的使用权出售给任何从事电力分配或销售的公共或私人实体。根据本节开发的输电设施应由加州平衡机构控制,如《公共事业法典》第399.12节所定义,无论所有权属于韦斯特兰水区还是后续所有者。
(e)CA 水法典 Code § 37860(e) 本节不授权韦斯特兰水区以零售方式提供、销售或输送电力。
(f)CA 水法典 Code § 37860(f) 韦斯特兰水区不得获取用于公共或私人公用事业目的的电力生产或输送的财产,除非经该区与该财产所有者之间相互协议。
(g)CA 水法典 Code § 37860(g) 韦斯特兰水区应在《政府法典》第53892节要求的报告中,报告根据本节建造的电力设施的收入金额以及该收入的支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