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莫尔顿-尼格尔水区的选举方式
Section § 35186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本法颁布后,特定区域内的所有选举,都必须遵循本章中规定的“居民选民选举”规则。这包括董事选举以及需要批准特别税或债券的选举,除非这些税或债券是针对“无人居住的改善区”。“无人居住的改善区”被定义为拥有12名或更少注册选民的区域。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该区的章程,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后在该区内举行的所有选举,包括董事选举以及法律要求授权任何特别税或债券债务的选举,但无人居住的改善区的特别税或债券债务除外,均应根据本章的规定作为居民选民选举进行。在本章中,“无人居住的改善区”指居住有12名或更少注册选民的改善区。
居民选民选举 区域选举 董事选举
Section § 35189
本法律规定,区域董事通常以全区选举方式选出,这意味着区域内所有选民都可以投票给任何候选人。然而,董事会有权改变这一方式,使董事按选区选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特定选区的选民才能投票选举代表该选区的董事。
区域董事应以全区选举方式选出,除非董事会决定董事应按选区选举。本章所称“按选区选举”系指仅由该选区的选民选举董事。
区域董事 全区选举 按选区选举
Section § 35190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为了选举目的,将一个区划分为若干区域(或称“分区”),但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分区的数量应与董事的数量一致,并且在人口上应尽可能相等。对于居民稀少的大片区域,会有例外规定。这些分区的董事必须是该分区内的土地所有者,即使他们不是该分区的居民。
在选举方面,董事会必须在下一次选举前至少120天,明确指定哪些分区将选举董事,以接替任期即将届满的董事。其他分区的选举将在随后的区总选举中进行。任何董事都必须居住在其所代表的分区内。
董事会可以调整分区边界以保持人口平等,但必须在选举前至少120天完成。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董事会可随时根据本章规定在区内设立分区。如果董事会决定设立分区,则适用以下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35190(a) 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将区划分为与董事人数相等的分区,并为每个分区指定一个编号。此类分区应在人口上尽可能相等;但是,如果存在无人居住的土地,即在任何改良区内拥有超过3,000英亩连片土地且居住的注册选民不超过12人的土地,董事会可将此类土地指定为一个分区;在此情况下,该分区的董事选举(该董事只需是该分区内土地的所有权人)应根据本部分第1章第1条(自第35000节起)和第2章(自第35100节起)的规定进行。
(b)CA 水法典 Code § 35190(b) 在批准按分区选举董事后,董事会应在下一次区总选举前不少于120天,通过决议指定哪些分区将在该次选举中选举董事,以接替任期届满的董事。其余分区应在该次选举之后的下一次区总选举中选举董事。
(c)CA 水法典 Code § 35190(c) 每位按分区选举的董事应是该分区的居民。
(d)CA 水法典 Code § 35190(d) 董事会可在首次将区划分为分区后的任何时间,但不得迟于区总选举前120天,通过决议更改分区的边界,以使其在人口上尽可能相等。
区划 董事会 分区边界
Section § 35191
这项法律规定,在1981年1月1日之后的首次普通区选举中,当选董事的人数将与任期届满的董事人数相同。如果董事的任期尚未结束,他们将根据旧的任职资格继续完成剩余任期。从这次首次选举开始,以及在所有未来的选举中,选票和选举程序将遵循《统一区选举法》。这项法律专门适用于居民投票的选举。
1981年首次普通区选举 当选董事人数 任期届满
Section § 35193
本节阐明,区域、其董事或雇员在其作为土地所有者投票制度下运作期间采取的任何行动仍然有效,且不受本章变更的影响。
本章的规定绝不应使该区域、其董事或其高级职员和雇员在该区域作为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域运作期间作出或执行的任何行为失效。
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域 区域行动 董事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