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100

Explanation
地区选举必须遵守《统一区选举法》中规定的规则,以及任何其他适用于根据本分部设立的地区的法律。

Section § 35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特定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在选举中选票的设计和使用方式。选票必须由县选举官员准备,并遵循《统一区选举法》下的具体指导原则。每张选票顶部都有一个穿孔部分,上面印有区的名称、选举日期和选票编号。

在顶部穿孔上方,会标明土地所有者可以投的票数。在穿孔下方,选票会再次包含区的名称和选举日期,以及候选人姓名(按随机顺序排列)、提案或债券发行事项,还有一条指导正确折叠选票的线。每位候选人和每项提案旁边都必须有方框,供选民选择。选票上可能还会包含投票说明。

本节仅适用于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土地所有者投票区在任何一般区选举中使用的选票,包括债券选举,应由县选举官员根据《统一区选举法》(《选举法》第10部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提供,并应采用以下形式:
(a)CA 水法典 Code § 35106(a) 每张选票的顶部应有一条穿孔线,位于选票顶部以下两英寸处并与之平行。从这条穿孔线到选票顶部,应在选票中央设置一条垂直穿孔线。
(b)CA 水法典 Code § 35106(b) 在穿孔线上方和垂直穿孔线的两侧,选票应印有区的名称、选举日期和选票编号。所有选票应从一号开始连续编号。
(c)CA 水法典 Code § 35106(c) 在穿孔线上方和垂直穿孔线的左侧,应印有:“有权投的票数:”。
(d)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 在穿孔线下方,应按以下顺序印刷:
(1)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1) 区的名称和选举日期。
(2)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2) “有权投的票数:”。
(3)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3) 一条实心黑线。紧接该线下方应印有:“将选票底部向上折叠至此线。”
(4)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4) 候选人姓名,按照《选举法》第13112条规定的随机字母顺序排列。
(5)CA 水法典 Code § 35106(d)(5) 任何提案,包括发行债券的授权,或提交给选民的其他事项。
(e)CA 水法典 Code § 35106(e) 在选票右侧的每位候选人和每项提案之后,应设置相应的方框。
(f)CA 水法典 Code § 35106(f) 选票上可印有适当的投票说明。

Section § 3510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者投票区的投票程序,这些区域是只有土地所有者才能投票的特殊区域。以下是该过程的摘要:会维护一份选民名册或选民名单,每位选民必须在自己的姓名旁签名。如果有人作为代理人或代表他人投票,他们必须出示证明并相应签名。会保管一份合格选民名单以及他们可以投的票数,选票上会标明相应的票数。选票会进行管理和准确性核对,如果进行更正,则会签上姓名首字母,并按照特定指南折叠。投票后,选票会交回进行最终核对,然后放入上锁的箱子。所有这些记录,包括代理文件,都在选举后归档。

本节仅适用于土地所有者投票区。根据《选举法》第12286条任命的选区委员会应在投票站采用以下程序:
(a)CA 水法典 Code § 35107(a) 选区委员会成员应保管一份选民名册。每位投票的合格选民应在其姓名旁边的名册上签名。
(b)CA 水法典 Code § 35107(b) 任何持有代理或法定代表授权书的选民应将其提交给法官查验。如果代理或授权书有效,选民应在授予代理或授权的人的姓名旁边的名册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后跟“代理”或“授权”字样。
(c)CA 水法典 Code § 35107(c) 选区委员会成员应保管一份所有有资格投票的人的选民名单。该名单应包含一份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合格选民名单,表明每人可投的票数。该名单应设有一个适当的空白处,用于在待投票数右侧填写发给每位选民的选票编号,一个空白处用于填写每位选民所投的票数,以及一个空白处用于在选民打印姓名的左侧填写选民签名在名册上的行号。
(d)CA 水法典 Code § 35107(d) 当每位选民在名册上签名时,保管投票人选民名单的选区委员会成员应宣布该选民有权投的票数。选区委员会成员应在每位选民选票上的两个空白处用墨水或不褪色铅笔填写该选民有权在该选票上投的票数。选区委员会成员随后应将该选票的编号记录在选民名单上,并应在相应空白处填写选民签名的名册行号和所投票数。
(e)CA 水法典 Code § 35107(e) 选区委员会成员应核对选票和选票编号的准确性。任何错误应由该成员更正并签上姓名首字母。
(f)CA 水法典 Code § 35107(f) 选区委员会成员应将选票底部放在为此目的标记的线上,从而折叠选票。选票应通过将折叠的底部放在标记的折叠线上重新折叠,使选票折叠两次。
(g)CA 水法典 Code § 35107(g) 选票上穿孔线上方和垂直穿孔线左侧的部分应由选区委员会成员移除。如果正在使用代理或法定代表授权书投票,代理或授权书应附在选票存根上。
(h)CA 水法典 Code § 35107(h) 选区委员会成员应将折叠的选票交给选民,选民应将其带入投票亭,投票亭的构造应确保隐私。投票亭应配备橡胶十字印章和印泥。选民只能用橡胶印章标记选票。
(i)CA 水法典 Code § 35107(i) 投票后,选民应重新折叠选票并将其交给选区委员会成员,该成员应仅检查折叠线上方露出的选票部分,并核对选票上标记的票数与该选票存根上的票数是否一致。票数中的任何错误应由该成员用墨水或不褪色铅笔更正,并由两名选区委员会成员签上姓名首字母。选票上穿孔线上方的剩余部分应移除并交给选民。折叠的选票应放入投票箱。投票箱在投票站开放期间应保持上锁。
(j)CA 水法典 Code § 35107(j) 选区委员会应将选票存根以及附带的任何代理或法定代表授权书作为《选举法》第10545条要求的选举记录的一部分归档。

Section § 35110

Explanation

选举结果最终确定后,县选举官员必须按照《选举法》另一条款的规定,制作并向监事会发送一份特定报告。

县选举官员一经宣布计票结果,即应准备并将《选举法》第10550条规定的声明邮寄给监事会。

Section § 35111

Explanation
监事会书记员必须在收到选举结果证书后的10天内,将其证明为真实副本,并正式提交给每个受影响县的县记录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