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理事会可随时通过五分之四投票,根据本章规定在区域内设立两个分区,或随后为这两个分区设立新的边界。如果理事会决定设立分区或为已设立的分区设立新的边界,则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opy CA 水法典 Code § 35281(a)
(1)Copy CA 水法典 Code § 35281(a)(1) 理事会应通过决议将区域划分为两个分区。
(2)CA 水法典 Code § 35281(a)(2) 尽管有第35026条和第35027条的规定,一个分区应包含区域约60%的面积,另一个分区应包含区域约40%的面积。
(b)CA 水法典 Code § 35281(b) 包含区域约40%面积的分区应有两名理事。包含区域约60%面积的分区应有三名理事。
(c)CA 水法典 Code § 35281(c) 每位理事应是其所代表的分区内土地的所有权人,或是该分区内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持有土地所有权,公司总裁可担任理事,或者如果书面通知已提供给区域,公司理事会可选择其他人担任理事。
(d)CA 水法典 Code § 35281(d) 在批准设立两个分区或为两个分区设立新边界后,理事会应通过决议,在下一次区域普选前不少于120天,指定哪个分区应在该次选举中选举理事,以接替任期届满的理事。剩余的分区应在该次选举之后的下一次区域普选中选举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