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2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章中阐述的规则仅适用于兰乔加利福尼亚水区选举的运作方式。它还明确指出,就本章而言,“区”一词特指兰乔加利福尼亚水区。

Section § 3523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一旦过渡期完成,该区内的所有选举都必须作为居民选民选举进行。即使有此改变,该区仍将作为一个加州水区运作,遵守所有现行法律法规。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或该区的章程,在第35232节规定的过渡期结束后举行的所有区选举,均应作为居民选民选举进行。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该区应继续作为加州水区运营、管理和治理,并符合本分部和其他适用法律规定。

Section § 352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区董事会选举从土地所有者投票到居民投票的过渡,该过渡始于1991年,结束于2005年。过渡期内,投票权逐渐转移给居民。1991年,居民可以选举一名董事,而土地所有者选择两名。到1999年,居民选举了三名董事。到2001年,居民可以选举三名董事,土地所有者选举一名。从2005年起,所有董事都由居民投票选举,从而完成了过渡。

(a)CA 水法典 Code § 35232(a) 为促进向居民选民选举的有序过渡,自1991年区选举开始,应设一个过渡期,该过渡期应持续至整个董事会由居民选民选举产生。在过渡期内的每次选举中,一个新的董事职位应转变为居民选民职位,此后,应保持为居民选民职位,具体规定如下:
(1)CA 水法典 Code § 35232(a)(1) 在1991年区选举中,一名董事应由居民选民选举产生,两名董事应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产生。
(2)CA 水法典 Code § 35232(a)(2) 在1993年区选举中,一名董事应由居民选民选举产生,三名董事应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产生。
(3)CA 水法典 Code § 35232(a)(3) 在1995年区选举中,两名董事应由居民选民选举产生,一名董事应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产生。
(4)CA 水法典 Code § 35232(a)(4) 在1997年区选举中,两名董事应由居民选民选举产生,两名董事应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产生。
(5)CA 水法典 Code § 35232(a)(5) 在1999年区选举中,三名董事应由居民选民选举产生。
(6)CA 水法典 Code § 35232(a)(6) 在2001年区选举中,三名董事应由居民选民选举产生,一名董事应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产生。
(b)CA 水法典 Code § 35232(b) 在2001年区选举之后,随后的区董事选举应为居民选民选举。过渡期应在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产生的最后一名董事的任期于2005年结束时终止。

Section § 3523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地区选举在过渡期的规则。在此期间,选举将有两种选民:居民选民和土地所有者选民。董事将由这些不同的群体使用不同的选票选出,但两种选举将同时进行。所有选举都将使用邮寄选票,并为这两个群体维护单独的选民名单。在可能设立新的选区之前,董事将由地区内的全体选民选出。董事会将由七名董事组成,但在过渡期后可能会有所改变。债券批准最初将由土地所有者选民参与,但随后将转为居民选民。如果一个人有资格同时被两类选民群体选出,他们可以在两张选票上竞选,但如果两张选票都当选,他们将仅根据居民选民选票任职。任何空缺将根据特定规则填补,资格取决于原董事是居民选民还是土地所有者选民选出的。

地区选举应按照《统一地区选举法》(《选举法》第10部第4部分(自第10500条起))以及根据本分部设立和运营的地区普遍适用的法律进行,但在第35232条规定的过渡期内,应适用以下规定:
(a)CA 水法典 Code § 35233(a) 在过渡期内,在地区普选中,部分董事应由居民选民选举,而其他董事应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应为将由居民选民选举的董事职位和将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的董事职位准备单独的选票并进行单独的选举。尽管有《选举法》第10555条的规定,这些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和居民选民选举应同时进行。
(b)CA 水法典 Code § 35233(b) 在过渡期内,地区选举应继续按照《选举法》第4108条的规定,以目前授权的全邮寄选票方式进行。过渡期结束后,全邮寄选票程序可根据《选举法》第4003条的程序予以撤销,或地区选举可根据《选举法》第10404条的规定与全州普选合并。
(c)CA 水法典 Code § 35233(c) 在过渡期内,应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编制和维护区内有资格投票的居民选民和土地所有者选民的单独选民名单。应为由居民选民选举的董事和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的董事举行单独的全邮寄选票选举。
(d)CA 水法典 Code § 35233(d) 在过渡期内,地区董事应继续以全体选举方式选出。过渡期结束后,地区董事会可根据第35215条的规定决定设立董事选区。
(e)CA 水法典 Code § 35233(e) 在过渡期内,地区董事会应由七名董事组成。过渡期结束后,地区董事会董事人数可根据第34708条和第34708.5条的规定进行变更。
(f)CA 水法典 Code § 35233(f) 在过渡期内,为获得选民批准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而举行的任何地区选举,应作为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进行。过渡期结束后,为获得选民批准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而举行的任何地区选举,应作为居民选民选举进行。
(g)CA 水法典 Code § 35233(g) 在过渡期内,根据第35234条规定,同时符合由居民选民选举的董事和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的董事资格的人,可以在同一选举日同时在居民选民选票和土地所有者选民选票上竞选地区董事会成员。如果同一个人在两张选票上均被选为地区董事会成员,该人应被宣布为通过居民选民选票当选,而非通过土地所有者选民选票当选。土地所有者选民选票上得票次高的候选人应被宣布当选。如果此程序导致剩余候选人少于待填补的土地所有者选民董事职位数量,则未填补的职位应被视为空缺,并根据(h)分部予以填补。
(h)CA 水法典 Code § 35233(h) 在过渡期内,地区董事会的任何空缺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780条所载程序予以填补。为有资格填补空缺,一个人应根据第35234条规定具备董事资格,如果空缺职位的人是由居民选民选举的,则作为由居民选民选举的董事;或者如果空缺职位的人是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的,则作为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举的董事。

Section § 3523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由居民选民选出的董事在当选时和任职期间必须居住在该区并是该区的注册选民。同样,由土地所有者选民选出的董事在当选时和整个任期内必须符合第34700条中列出的特定资格要求。

Section § 35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选举中谁可以投票选举地区董事。依法登记的居民选民可以投票选举由居民选出的地区董事。同时,在过渡期内,符合特定资格的土地所有者选民可以投票选举由土地所有者选出的地区董事。

Section § 352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该区域或其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在过去作为土地所有者投票区运作期间所做的任何事情,仍将被视为有效。

Section § 352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任何与某区债券的批准、发行或出售相关的行动或程序,如果在本章生效前已经启动,将不受影响。该区可以继续出售和发行任何先前已获批准的债券。在此语境中,“债券”一词也指票据和其他形式的债务。

本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在本章生效日期之前依法以任何方式为授权、发行或出售该区任何债券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程序,亦不影响该区出售和发行任何先前已获授权的债券的能力。就本章而言,“债券”应包括票据和任何其他债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