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董事会认为公共利益或便利可能需要时,董事会可命令在该区一条或多条街道或公共场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中、下或之上,或在该区拥有的任何财产或通行权上,征用或建造任何用于灌溉、生活、工业和市政目的的水的生产、储存、输送和分配,或用于收集、处理和处置污水、废弃物和雨水的工程或改进,并规定其费用应由为此目的而征收的任何区域承担,该区域的土地无需相互毗连。
通过改善法案授权改良
Section § 36455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决定是否需要在区内的街道或公共场所安装或建造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这些项目可以包括水的生产、储存、输送以及污水的处理或处置。这些项目的费用可以向特定区域收取,即使这些区域的土地并非全部相连。
公共供水系统 污水处理系统 水分配
Section § 36455.1
本节规定,任何工程或改进项目及其相关费用,都应遵循1911年改进法案、1913年市政改进法案或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中列出的具体程序。这些法案是《街道和公路法典》的一部分,为这些项目的处理和资金筹集提供了法律框架。
工程或改进应予实施,且其费用应依照1911年改进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分部(第5000条起))、1913年市政改进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2分部(第10000条起))或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分部(第8500条起))的程序进行评估和收取。
1911年改进法案 1913年市政改进法案 1915年改进债券法案
Section § 36455.2
这项法律赋予董事会灵活性,可以决定如何利用这些行为来建设工程或进行改进。他们还可以决定征收评估费、重新评估费以及发行债券来支付这些项目的费用。
此类行为或其中任何一项,董事会可酌情用于根据本法进行的任何工程建设或改进,以及用于征收评估费和重新评估费,以及发行债券以支付根据本法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工程和改进的成本和费用。
董事会 建设项目 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