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定收入凭证
Section § 3638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水区发行收入凭证。这些水区主要为农业供水,并且至少51%的土地被指定用于农业用途。发行收入凭证可以用于为任何合法目的筹集资金,包括偿还债务。但是,这些水区只能在某一年中,当它们未能从与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其他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中获得全部供水时,才能发行收入凭证。这些合同通常满足它们大部分的用水需求。
Section § 36381
这项法律解释说,收益凭证(一种区级财政义务)可以由区从特定收费或其他非评估费来源获得的资金作担保。区董事会有权选择将这笔收入作为偿还凭证(包括本金和利息)的担保。但是,这些收益凭证不能以任何评估费的资金作担保。
Section § 36382
这项法律规定,收益权证(一种金融工具)的年利率最高可达8%。利息支付可以每年一次或每年两次,或者两者结合,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36384
Section § 36385
Section § 36386.1
如果董事会决定发行收益凭证,并且在30天内收到一份由拥有该区10%土地的人签署的请愿书,他们就必须举行一次选举。这次选举允许该区的选民批准或否决发行这些收益凭证的决定。选举程序与其他债券选举相同,但需要多数票赞成才能通过该决定。
Section § 36388
Section § 36389
Section § 36390
本节允许董事会决定使用出售收入凭证所得的资金来支付这些凭证的利息,但支付期限最长为一年。
Section § 36391
这项法律允许收益凭证的持有人强制要求区董事会或其高级职员履行与处理这些凭证相关的收益或款项的职责。如果区未能按承诺管理这些资金,凭证持有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例如申请强制令,以维护其权利。但这并不限制他们只能采取这些行动;如果需要,他们可以寻求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