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3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某些水区发行收入凭证。这些水区主要为农业供水,并且至少51%的土地被指定用于农业用途。发行收入凭证可以用于为任何合法目的筹集资金,包括偿还债务。但是,这些水区只能在某一年中,当它们未能从与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其他公共实体签订的合同中获得全部供水时,才能发行收入凭证。这些合同通常满足它们大部分的用水需求。

设施主要用于输送农业供水,且其中至少51%的可评估土地被划定并开发用于农业用途的区域,可以根据本章发行收入凭证,以获取资金用于该区域的任何合法目的,包括偿还该区域的债务。区域在任何一年中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根据本章发行收入凭证:该区域在该年度未收到其根据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签订的供水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合同权利,而该区域依赖该合同来满足其大部分供水需求。

Section § 36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收益凭证(一种区级财政义务)可以由区从特定收费或其他非评估费来源获得的资金作担保。区董事会有权选择将这笔收入作为偿还凭证(包括本金和利息)的担保。但是,这些收益凭证不能以任何评估费的资金作担保。

收益凭证应以区根据第35470条规定的收费或除评估费以外的任何其他来源所收到的全部或部分收益作担保,且任何此类收益可质押用于支付收益凭证。在授权发行收益凭证的决议中,董事会可将其指定的此类收益设定为留置权或抵押权,以担保收益凭证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但此类凭证不得以任何评估费上的留置权或抵押权作担保。

Section § 363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收益权证(一种金融工具)的年利率最高可达8%。利息支付可以每年一次或每年两次,或者两者结合,由董事会决定。

收益权证应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利率计付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8%,可每年支付、每半年支付,或部分每年支付部分每半年支付。

Section § 36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收益凭证(一种由管理委员会发行的债务工具)必须自发行之日起10年内偿还。

Section § 36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为未来支付而发行的收入凭证(类似于借据),可以在其原始到期日之前被偿付。负责发行这些凭证的董事会可以设定提前偿还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何时以及以何种价格赎回。这些决定必须在凭证首次发行之前做出。

Section § 36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收益认股权证(一种政府债务)可以根据负责董事会设定的条款,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出售。尽管这些认股权证可以低于其面值出售,但它们不能向买方提供每年超过 8% 的回报,且利息每年支付两次,具体根据标准债券估值表计算。

Section § 363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收益凭证只有在董事会授权其发行,并且该决定获得董事会成员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后,方可发行或出售。

Section § 36386.1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决定发行收益凭证,并且在30天内收到一份由拥有该区10%土地的人签署的请愿书,他们就必须举行一次选举。这次选举允许该区的选民批准或否决发行这些收益凭证的决定。选举程序与其他债券选举相同,但需要多数票赞成才能通过该决定。

如果在董事会通过发行收益凭证的决议后,且在此后30天内,董事会收到一份包含持有该区内10%土地面积所有权的人员签名的请愿书,董事会应召集该区内合格选民进行选举,并将发行收益凭证的决议提交给这些选民进行批准或否决。本条所要求的选举应以该区债券选举规定的相同方式召集、通知、举行和进行,但批准该决议需要获得投赞成票的多数票。

Section § 363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决定收入凭证的设计和发行方式,包括其格式、登记细节以及支付地点。

Section § 363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处理通过收入认股权证获得的资金以及承诺用于偿还这些认股权证的收入。他们还可以使用这些收益或承诺的收入设立一个储备基金。此外,董事会可以聘请一名财务代理人,代表收入认股权证持有人和本区管理这些资金。

Section § 363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发行收益凭证(一种贷款或债券)时,承诺运营和维护产生收入以偿还这些贷款的设施。他们还可以承诺设定和收取足以支付贷款并提供额外担保的费用或收费。董事会可以约定其他保障措施,例如保险、资金投资管理、财务审计、处理违约事件以及限制竞争性设施,以提高这些贷款的安全性及市场吸引力。

Section § 3639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董事会决定使用出售收入凭证所得的资金来支付这些凭证的利息,但支付期限最长为一年。

董事会可以在授权发行收入凭证的决议中,规定从收入凭证的销售所得中支付不超过一年期限的利息。

Section § 36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收益凭证的持有人强制要求区董事会或其高级职员履行与处理这些凭证相关的收益或款项的职责。如果区未能按承诺管理这些资金,凭证持有人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例如申请强制令,以维护其权利。但这并不限制他们只能采取这些行动;如果需要,他们可以寻求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除非发行收益凭证的任何决议另有规定,任何收益凭证的持有人可以通过强制令(mandamus)或其他适当程序,要求并强制执行董事会或区内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所承担的任何职责,这些职责涉及为收益凭证担保而质押的任何收益的收取、存放、投资、使用或支付,或涉及出售收益凭证所得款项的存放、投资或支付,或涉及授权发行收益凭证的决议中包含的任何契约。然而,此类权利和救济的列举并不排除收益凭证持有人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行使或追究。

Section § 3639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某个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发行的收益凭证总额不得超过四百万美元。

任何区根据本章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发行的收益凭证不得超过四百万美元 ($4,000,000)。

Section § 363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借款、承担债务以及发行凭证等金融工具的能力,是一项新增的权力。它不限制或约束区现有进行这些活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