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赎回及其终止
Section § 37150
如果您因未支付评估费而将财产被辖区收走,您可以在出售后三年内赎回它,只要官方契约尚未交付。为此,您必须支付原始售价加上每年9%的利息,每月最低0.75%。您还需要支付出售后对该财产的任何新评估费和罚款,同样加上每年9%的利息。此外,您将承担出售和赎回证明的登记费以及任何出版费用。“赎回人”是指最初拥有该财产的人或其继承人。
Section § 37151
Section § 3715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财产因未缴评估费而被出售,且原所有者在三年内未将其赎回,地方当局可以正式主张所有权。这个过程包括在作出正式决定并发出适当通知后,由征收员将契约交付给该区。一旦契约被登记,原所有者赎回该财产的机会就结束了。
Section § 37155.1
本节概述了在交付因未缴评估款而被出售给某个区的财产的征收人契约之前,发布通知的要求。该通知必须在契约交付前45至60天内发布,其中应包含关键细节,例如通知日期、财产出售以来的时间,以及董事会已要求征收人契约的声明。它还必须解释赎回过程以及如果未完成赎回的后果,提供契约将被签署和交付的日期和时间,并包含提供进一步信息的官员的联系方式。其他必要细节包括财产描述、赎回财产所需的金额以及拖欠评估款的年份。
Section § 37155.2
Section § 37155.3
Section § 37156
本节解释了当水区因未支付的评估费出售财产时,征收人契约中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契约应说明出售日期,并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赎回该财产。它提供了一个文件模板,其中显示了财产描述,并明确规定征收人将财产授予该区。该文件必须由区征收人签署并盖章。
Section § 37157
本法律规定,当征收人将财产转让给一个区时,该转让必须像任何其他不动产交易一样予以记录,这意味着正式登记该契据。
Section § 37158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财产通过征收人契约出售,该区将获得该财产的完全所有权,免除任何其他索赔,但某些与税收相关的留置权除外。如果财产为美国或本州所有,该契据是占有权的证据。该区随后可以出售或租赁该财产,通过决策过程确保该区的最佳结果。任何出售都必须通过记录销售条款的决议批准。
Section § 37159
本节规定,征收人契约一旦经确认或证明,即作为初步证据,证明已遵循了若干法律步骤:土地已得到适当的估价和均衡化,评估款项已正确征收但未支付,财产已合法出售且未被赎回,并且契约由正确的官员签署。
Section § 37160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收税员契约得到确认或核实,它就被视为确凿证据,证明从估税员的评估开始,所有导致契约产生的程序都已正确执行。但是,如果涉及任何实际欺诈,则不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37162
Section § 3716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第37161条和第37162条不适用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财产出售前已支付评估款项;出售后财产已被赎回;土地不符合评估条件;出售时土地上没有应付的评估款项;存在欺诈行为;契约明显无效;或者财产所有人在出售时是未成年人或精神失能力者。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或被认定为精神失常者的情况,挑战出售的期限直到障碍消除后才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