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区成立之日起90天内,以及此后每年在这些日期之间,董事会应向监事会书记提交一份区所需款项的估算,以履行其所有义务:
(a)CA 水法典 Code § 36552(a) 在该日期未支付且已到期的义务。
(b)CA 水法典 Code § 36552(b) 将在下一年到期的义务。
(c)CA 水法典 Code § 36552(c) 很可能在下一年产生并到期的义务。
区董事会必须向监事会书记提交一份年度财务估算。这份估算应包括偿还任何当前未支付义务所需的金额,以及预计在未来一年内到期或可能产生的义务。这份提交应在区成立后90天内完成,并在此后每年提交。
这项法律允许新成立区域的董事会对区域内的所有土地征收每英亩五十美分的费用。所收取的资金用于支付区域设立相关的初始费用。
如果一个区选择了一个新的财政年度时间表,董事会可以决定,年度财务计划应在该新财政年度开始之日起 90 天内提交,而不是通常的提前截止日期。相关的年度评估也需要在财政年度开始之日和该 90 天期限之间完成。
这项法律解释说,某些用于偿还区发行的普通义务债券本金和利息的特别评估被视为从价税。这些税款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 XIII A 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它们不需要经过第 XIII D 条中列出的批准程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评估会自动免除或必须遵循第 XIII D 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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