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分期赎回的选择性条款
Section § 37175
这项法律允许区董事会提供一个付款计划,供人们赎回因未缴评估费而被出售的财产。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启动或停止这项付款选项,但如果一个付款计划已经生效,它不会受到后来停止该选项的决定的影响。
Section § 37176
本法律解释了与赎回因未缴评估费而出售的财产相关的关键术语。“赎回金额”是指在您决定分期支付逾期评估费时,买回该财产所需的总金额。“赎回金额余额”是指从总赎回金额中减去已支付的任何金额后剩余的部分。“赎回人”是指其财产已被出售的人或其继承人。
Section § 37177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在财产被转让给收税人之前,分期支付逾期未缴的评估费。但是,如果有人启动了分期付款计划但未能按时付款,他们就不能再为同一笔逾期评估费启动另一个分期付款计划。
Section § 37178
在您根据本章付款期间,法律禁止两件事:首先,您不能收到收税员契约;其次,您取回或“赎回”财产的权利在此期间不能被剥夺。
Section § 37179
这项法律允许业主分期支付逾期评估费。要启动分期付款,业主需要支付至少三分之一的欠款总额,这与赎回房产的程序类似。该财政年度的所有当前评估费及其罚款,必须在最后一期逾期分期付款之前支付。但如果分期付款的决定是在最后到期日之后做出的,那么所有当前评估费和罚款必须与分期付款同时支付。
Section § 37180
每年,“赎回人”(指可能与财产有关的义务人)必须确保按时支付所有即将到期的评估费和任何罚款。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在该年度评估费的最后支付截止日期之前支付所有到期款项,以避免逾期。
Section § 37181
这项法律规定了每年分期偿还逾期房产评估费的欠款人(即赎回人)的付款要求。在当期评估费的最后缴款日之前,他们必须支付扣除之前已付利息后的任何剩余欠款。
在决定分期付款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内,他们需要至少支付欠款总额的三分之二。到第二个财政年度,他们必须付清全部欠款。此外,他们还需要对剩余欠款支付每月0.75%的利息,利息从上次付款后的下个月开始计算。这些付款被视为房产赎回,并且收据上应明确说明这些款项是用于支付未缴的房产评估费。
Section § 37182
Section § 37183
Section § 37184
如果您按要求支付了所有款项,并在截止日期前赎回您的财产(该截止日期是第二个财政年度最后一笔付款的到期日),您将需要支付剩余金额,外加每月0.75%的小额利息,直到您赎回为止。请记住,您之前支付的任何款项都不会获得抵扣——您必须全额支付余额以及额外产生的利息。
Section § 37185
本法律规定了如果有人分期赎回或付清拖欠的水费相关评估费,赎回证书上必须包含哪些信息。该证书应详细说明:在选择分期付款时,用于确定总赎回款项的计算金额;已经支付的金额和利息,包括任何抵免;以及完成赎回所需的剩余金额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