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董事会提供一个付款计划,供人们赎回因未缴评估费而被出售的财产。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启动或停止这项付款选项,但如果一个付款计划已经生效,它不会受到后来停止该选项的决定的影响。

本章规定了一项可选条款,允许以分期付款计划的方式赎回因拖欠评估费而售予区的财产。董事会可随时通过决议,选择允许根据本章规定赎回因拖欠评估费而售予区的财产。董事会可在其后随时通过进一步决议,终止该选择,但任何此类终止均不影响当时已生效的赎回计划。

Section § 371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赎回因未缴评估费而出售的财产相关的关键术语。“赎回金额”是指在您决定分期支付逾期评估费时,买回该财产所需的总金额。“赎回金额余额”是指从总赎回金额中减去已支付的任何金额后剩余的部分。“赎回人”是指其财产已被出售的人或其继承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水法典 Code § 37176(a) “赎回金额”是指在根据本章选择分期支付拖欠评估费时,为赎回因拖欠评估费而出售的财产所需的总金额。
(b)CA 水法典 Code § 37176(b) “赎回金额余额”是指赎回金额与先前已支付部分(这些部分作为赎回金额的一部分支付)的总和之间的差额。
(c)CA 水法典 Code § 37176(c) “赎回人”是指其财产已被出售的人,或其权益继承人。

Section § 37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人们在财产被转让给收税人之前,分期支付逾期未缴的评估费。但是,如果有人启动了分期付款计划但未能按时付款,他们就不能再为同一笔逾期评估费启动另一个分期付款计划。

在根据第 37175 条授权通过的决议,本章规定在该区生效期间,任何人在财产的收税人契约交付之前的任何时间,均可选择根据本章分期支付拖欠的评估费,但如果已根据本章开始支付拖欠的评估费,且在任何财政年度内未按本章要求支付所需金额,则不得就相同的拖欠评估费再次开始分期支付。

Section § 37178

Explanation

在您根据本章付款期间,法律禁止两件事:首先,您不能收到收税员契约;其次,您取回或“赎回”财产的权利在此期间不能被剥夺。

在根据本章进行付款期间,不得有:
(a)CA 水法典 Code § 37178(a) 交付收税员契约。
(b)CA 水法典 Code § 37178(b) 赎回权的任何终止。

Section § 37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业主分期支付逾期评估费。要启动分期付款,业主需要支付至少三分之一的欠款总额,这与赎回房产的程序类似。该财政年度的所有当前评估费及其罚款,必须在最后一期逾期分期付款之前支付。但如果分期付款的决定是在最后到期日之后做出的,那么所有当前评估费和罚款必须与分期付款同时支付。

选择分期支付拖欠评估费,需以与赎回相同的方式支付赎回金额的331/3%或以上。在首次支付的财政年度内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所有当前评估费及其罚款,必须在当前评估费最后一期分期付款的拖欠日期之前支付。但如果选择分期支付拖欠评估费是在任何财政年度当前评估费最后一期分期付款的拖欠日期当日或之后做出的,则当前评估费及其罚款必须与分期付款同时或之前支付。

Section § 37180

Explanation

每年,“赎回人”(指可能与财产有关的义务人)必须确保按时支付所有即将到期的评估费和任何罚款。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在该年度评估费的最后支付截止日期之前支付所有到期款项,以避免逾期。

在每个后续的财政年度,赎回人应当在当期评估费最后一期分期付款的逾期日期之前,支付在该财政年度到期的所有当期评估费和罚款。

Section § 37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每年分期偿还逾期房产评估费的欠款人(即赎回人)的付款要求。在当期评估费的最后缴款日之前,他们必须支付扣除之前已付利息后的任何剩余欠款。

在决定分期付款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内,他们需要至少支付欠款总额的三分之二。到第二个财政年度,他们必须付清全部欠款。此外,他们还需要对剩余欠款支付每月0.75%的利息,利息从上次付款后的下个月开始计算。这些付款被视为房产赎回,并且收据上应明确说明这些款项是用于支付未缴的房产评估费。

在随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赎回人应在当前评估的最后一期付款的逾期日之前,支付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水法典 Code § 37181(a) 计算所得的金额,该金额不得少于根据本章规定先前已支付的金额(不包括作为利息支付的金额)与以下各项之间的差额:
(1)CA 水法典 Code § 37181(a)(1) 当付款在选择分期支付拖欠评估款的年份之后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内或之前支付时,赎回金额的662/3%。
(2)CA 水法典 Code § 37181(a)(2) 当付款在选择分期支付拖欠评估款的年份之后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内或之前支付时,赎回金额的100%。
(b)CA 水法典 Code § 37181(b) 利息,按每月四分之三(即0.75%)的利率计算,自前次付款后的每个月的第一天起,对赎回金额的余额计息。
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款项应以与赎回相同的方式计算和支付,此类付款的收据应表明,这些付款是根据本计划为分期支付拖欠评估款而使用不动产的款项。

Section § 37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未在截止日期前支付所有要求的款项,您的财产可能会被收回,并且您分期支付逾期评估款项的选择将被取消。这就好像您从未选择过分期付款一样。

Section § 37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进行的付款不被视为赎回或部分赎回该财产。相反,这些付款仅仅是对使用该不动产的补偿,并且区对该不动产的权益保持不变。

Section § 37184

Explanation

如果您按要求支付了所有款项,并在截止日期前赎回您的财产(该截止日期是第二个财政年度最后一笔付款的到期日),您将需要支付剩余金额,外加每月0.75%的小额利息,直到您赎回为止。请记住,您之前支付的任何款项都不会获得抵扣——您必须全额支付余额以及额外产生的利息。

如果本章规定的所有款项均已按规定支付,且在首次付款的财政年度之后的第二个财政年度内,在当期评估款最后一期分期付款的逾期日之前完成财产赎回,则赎回该财产所需的金额为赎回金额的余额,加上该余额的四分之三的百分之一的利息,该利息自上次付款后的每月第一天开始计算,直至赎回日。根据本条进行赎回时,不得抵扣先前已支付或已记入贷方的款项。

Section § 37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果有人分期赎回或付清拖欠的水费相关评估费,赎回证书上必须包含哪些信息。该证书应详细说明:在选择分期付款时,用于确定总赎回款项的计算金额;已经支付的金额和利息,包括任何抵免;以及完成赎回所需的剩余金额和利息。

根据本章进行的赎回,其赎回证书应显示以下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37185(a) 在选择分期支付拖欠评估费时,用于计算赎回金额的款项。
(b)CA 水法典 Code § 37185(b) 此前已支付的赎回金额和利息部分,包括所有允许的抵免。
(c)CA 水法典 Code § 37185(c) 完成赎回所需的赎回金额和利息部分。

Section § 3718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本章中规定的例外情况适用,否则赎回过程应遵循第6章(自第37150条开始)中概述的程序。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赎回应按照本部分第6章(自第37150条开始)规定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