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15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委员会”一词,指主要县的监事会,除非在本部分的上下文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34151

Explanation

在本部分中,“请愿书”一词特指设立新区的请求。

在本部分中,“请愿书”指设立一个区的请愿书。

Section § 3415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选举”一词,特指决定是否设立新区的过程。

Section § 34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土地所有者如何成立水区。如果您拥有大部分能够有效利用水资源(例如用于灌溉或生活用水)的土地,并且这些土地可以由同一个供水系统服务,那么您可以申请成立一个水区。

土地不必是连片的,如果它们被州立医院的土地隔开,或者各部分之间的边界在两英里以内。如果要从非连片区域成立水区,申请书必须由每个非连片区域内多数评估价值土地的所有者签署。

拥有多数面积土地所有权的人,如果其土地能够有效利用水资源用于灌溉、生活、工业或市政目的,并且可由共同水源和同一工程系统供水,则可申请成立一个区。
该区域无需连片,如果:
(a)CA 水法典 Code § 34153(a) 拟议区域的各部分被州立医院控制的土地隔开,或
(b)CA 水法典 Code § 34153(b) 拟议区域各部分的边界在拟议区域另一部分边界的两英里范围内。
当拟议从非连片区域成立一个区时,申请书应由拟纳入该区的每个非连片区域内多数评估价值土地的所有权人签署。

Section § 3415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呈请书必须提交给涉及的主要县的委员会。

Section § 3415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呈请书必须在董事会的例行会议期间提交。

Section § 341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土地管理机构的官方记录是证明土地所有权的最终证据。这些记录包括美国土地局、州土地委员会以及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员的记录。

Section § 3415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拟议的水区包含本州其他区域机构的土地,即使这些区域有不同的目的。它还确认并批准了在本法律颁布之前已包含此类土地的任何区域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