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部分中,“请愿书”指设立一个区的请愿书。
设立申请呈请和呈请的呈递
Section § 34153
这项法律解释了土地所有者如何成立水区。如果您拥有大部分能够有效利用水资源(例如用于灌溉或生活用水)的土地,并且这些土地可以由同一个供水系统服务,那么您可以申请成立一个水区。
土地不必是连片的,如果它们被州立医院的土地隔开,或者各部分之间的边界在两英里以内。如果要从非连片区域成立水区,申请书必须由每个非连片区域内多数评估价值土地的所有者签署。
拥有多数面积土地所有权的人,如果其土地能够有效利用水资源用于灌溉、生活、工业或市政目的,并且可由共同水源和同一工程系统供水,则可申请成立一个区。
该区域无需连片,如果:
(a)CA 水法典 Code § 34153(a) 拟议区域的各部分被州立医院控制的土地隔开,或
(b)CA 水法典 Code § 34153(b) 拟议区域各部分的边界在拟议区域另一部分边界的两英里范围内。
当拟议从非连片区域成立一个区时,申请书应由拟纳入该区的每个非连片区域内多数评估价值土地的所有权人签署。
水区成立 土地所有者 有益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