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愿书听证会期间或之前:
(a)CA 水法典 Code § 34300(a) 任何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将其土地的任何部分排除在拟议的区域之外。
(b)CA 水法典 Code § 34300(b) 任何不在拟议区域内但与其任何部分相邻,且可从请愿书中提及的任何水源进行灌溉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书面请求将该土地纳入拟议的区域。
如果要举行关于成立新水区的听证会,土地所有者有权改变他们参与的方式。那些已经在拟议水区内拥有土地的人,可以要求将其部分土地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如果你拥有的土地与拟议水区相邻,并且适合灌溉,你可以要求将其纳入。
本节规定,在听证会期间,董事会必须听取所有支持或反对请愿书的相关证据。董事会还必须考虑将土地纳入或从拟议区域中排除的请求。
这项法律规定,在听证会期间,如果能证明请愿书符合所有必要条件,并且听证会通知已妥善发出,那么委员会就必须确定拟议区域的边界。
一旦委员会决定哪些土地将成为新区域的一部分,它就必须发布一份正式命令,完成三件事。首先,它设定并描述新区域的外部边界。其次,它识别并描述这些边界内不应属于新区域的任何土地。最后,委员会为新区域命名,这个名称可以是人们最初建议的,也可以是委员会选择的新名称。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委员会裁定一份请愿书和通知是真实且充分的,其决定对所有人都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但州政府除外。州政府可以通过一种叫做“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程序来质疑这项决定,但前提是这项质疑必须由总检察长发起,并且要在该区域的法律地位被确认之前,或者在委员会发布设立该区域边界和名称的命令后一年内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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