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300

Explanation

如果要举行关于成立新水区的听证会,土地所有者有权改变他们参与的方式。那些已经在拟议水区内拥有土地的人,可以要求将其部分土地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如果你拥有的土地与拟议水区相邻,并且适合灌溉,你可以要求将其纳入。

在请愿书听证会期间或之前:
(a)CA 水法典 Code § 34300(a) 任何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将其土地的任何部分排除在拟议的区域之外。
(b)CA 水法典 Code § 34300(b) 任何不在拟议区域内但与其任何部分相邻,且可从请愿书中提及的任何水源进行灌溉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书面请求将该土地纳入拟议的区域。

Section § 343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听证会期间,董事会必须听取所有支持或反对请愿书的相关证据。董事会还必须考虑将土地纳入或从拟议区域中排除的请求。

在听证会上,董事会应听取所有支持或反对请愿书,或支持或反对将土地纳入拟议区域或将土地从拟议区域排除的相关证据。

Section § 34302

Explanation
委员会可以多次推迟听证会,但不应超过原定日期30天,除非是逐日进行且没有请愿人反对。

Section § 34302.5

Explanation
听证会后,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充分理由不成立一个区,它可以决定停止成立该区的程序。如果该程序没有停止,董事会必须按照后续章节的详细规定,作出某些决定、调查结果或命令。

Section § 34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听证会期间,如果能证明请愿书符合所有必要条件,并且听证会通知已妥善发出,那么委员会就必须确定拟议区域的边界。

在听证会上,如果向委员会证明请愿书符合本部的要求,并且已发出所需的听证会通知,则委员会应确定拟设区域的边界。

Section § 34304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认定某些土地不会受益于拟设区域提供的供水服务,它必须将该土地排除在该区域之外。

Section § 34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将土地纳入拟议的供水服务区,条件是该土地能够从申请中提到的水源获得供水并从中受益。董事会还必须认为该服务区将拥有或能够获得足够的水源来满足该土地的供水需求。

Section § 34306

Explanation

一旦委员会决定哪些土地将成为新区域的一部分,它就必须发布一份正式命令,完成三件事。首先,它设定并描述新区域的外部边界。其次,它识别并描述这些边界内不应属于新区域的任何土地。最后,委员会为新区域命名,这个名称可以是人们最初建议的,也可以是委员会选择的新名称。

在委员会确定拟设区域内所包含的土地后,其应发布一项命令,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34306(a) 设立并描述拟设区域的外部边界。
(b)CA 水法典 Code § 34306(b) 描述边界内将从该区域中排除的任何土地。
(c)CA 水法典 Code § 34306(c) 命名拟设区域,该名称可以是请愿书中提议的名称,也可以是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名称。

Section § 3430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董事会所做的决定必须完整地记录在其正式会议记录中。

Section § 34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委员会裁定一份请愿书和通知是真实且充分的,其决定对所有人都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但州政府除外。州政府可以通过一种叫做“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程序来质疑这项决定,但前提是这项质疑必须由总检察长发起,并且要在该区域的法律地位被确认之前,或者在委员会发布设立该区域边界和名称的命令后一年内启动。

委员会关于请愿书和通知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的裁定,对除州以外的所有人均具有决定性,但总检察长提起的资格确认之诉程序除外,且该程序须在该区域启动确定其存在合法性的程序之前,或在委员会作出并录入设立、描述拟议区域边界并命名的命令后一年内启动,如果后者程序未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