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条中规定的其他水资源分配方法的替代和补充,区域可以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长期供水合同,用于分配其全部或部分供水。长期供水合同可以规定,所有规定的水费,到期时,构成土地上的留置权,其性质类似于评估费,并可以按照本分部规定的方式收取和执行评估费。如果合同在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则根据本节产生的任何留置权,具有与评估留置权相同的效力、作用和优先权。
职权配水
Section § 35421
本节解释了水将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规则,公平地分配给提出申请的土地所有者。这些水是根据特定的指导方针,依据土地所有权出售给这些土地所有者的。
水分配 土地所有者权利 水申请
Section § 3542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发行了收益债券,并且这些债券将用出售灌溉用水的钱来偿还,那么所有灌溉用水必须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规则,公平地分配给所有提出申请的土地所有者。
收益债券 灌溉用水 水分配
Section § 35422.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供水区与土地所有者签订长期合同来分配水资源。这些合同可以确保任何拖欠的水费自动成为土地上的留置权,类似于税款或评估费。如果合同在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正确备案,这些留置权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并与其他的财产留置权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供水服务合同 长期合同 水资源分配
Section § 35423
这项法律规定,水区可以制定并公布关于水销售和供应的公平规定。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或不支付与水相关的费用,该区可以拒绝向其供水。对于存在未支付评估费用的土地也是如此。
区可以制定、印发和分发关于水销售和分配的公平规章制度。区可以在其中规定,不得向 (1) 违反规章制度或拖欠水费、备用费、设施费或其他费用,或拖欠任何此类费用的罚款或利息的人供水,也不得向 (2) 存在拖欠评估费用的土地供水。
水分配规则 水销售条例 拖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