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50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一个区域在其边界内外设立并运营处理污水、废物和雨水的设施和服务。当在区域外部提供这些服务时,相关设施必须主要服务于区域内部。如果该区域希望在由另一个类似区域或市政当局管辖的区域内提供这些服务,它需要获得该管理机构的许可。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于两个加州水区接壤的情况。

区域可获取、建造、运营并提供区域内部或外部的设施和服务,用于收集、处理和处置污水、废物和雨水,并可就上述目的的设施和服务与任何个人、公司、公共或私人公司或公共机构或其他用户签订合同。区域仅可通过主要为区域内部服务的设施向区域外部提供此类服务。在区域向区域外部、且在具有相同或类似权力(包括加州水区)的另一区域或市政当局的边界内提供此类设施和服务之前,其应获得该另一区域或市政当局管理机构的同意。本节,就其涉及区域外部服务而言,仅适用于两个加州水区相互毗连的情况。

Section § 35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区根据本条规定,设定、修改并收取其所提供服务和设施的使用费。

Section § 35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将不同的费率或费用与水费合并到一张账单上。如果有人没有支付全部账单,甚至只是一部分,该区域可以停止所有合并计费的服务。但是,该区域仍然可以使用其他合法方式来收取这笔钱。

该区可规定,此类费率或其他费用可与该区的水费一并收取,且所有费率应在同一账单上开具并作为一项收取;若未能支付全部或任何部分,该区可中止该账单所涉及的任何及所有服务,但本规定不应被解释为禁止该区以任何其他合法方式收取费率或费用。

Section § 35503

Explanation
当区域在一个区域内安装新的污水处理系统时,他们可以宣布像化粪池和化粪槽这样的旧污水处理方式为滋扰。他们还可以要求任何距离污水处理系统 (150) 英尺范围内的建筑物连接到该系统。这种连接必须在污水处理系统准备就绪后至少 (120) 天内完成。

Section § 35504

Explanation
在一个区能够使用本条赋予的权力之前,区理事会必须征求区内选民的同意。这需要通过投票进行,并且必须获得多数票赞成才能使用这些权力。投票可以在专门针对此提案的选举中进行,也可以与另一场选举合并举行,例如关于为区内改善项目发行债券的选举。如果在1964年法律修改之前,此类债券发行已在选举中获得批准,那么它仍然有效。只需要举行一次选举,就可以批准该区或未来的法律使用这些权力。

Section § 3550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区域在举行理事会听证会后使用某些权力。区域必须按照特定指南通知该区域的人们。在听证会期间,理事会会听取任何想发言的人的意见,并考虑当地业主提交的任何书面抗议。如果超过一半的业主提交了书面抗议,该区域就不能使用这些权力。检查是否存在多数抗议的程序在另一条款中有所描述。

尽管有第35504条的规定,区域可在理事会就区域是否应行使本条授予的任何或所有权力的问题举行听证会后,行使本条授予区域的权力。该听证会的通知应按照第36254条规定的方式发出。在听证会时,理事会应听取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接收区域内任何财产所有人的书面抗议。抗议应按照第36255条规定的方式提出。如果针对行使此类权力提交了多数书面抗议,理事会不得行使本条授予的任何权力。是否提出多数抗议应按照第36256条规定的方式确定。

Section § 3550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卫生区的大部分区域位于一个加州水区内,县级负责人可以将权力移交给水区的董事会,但前提是水区必须书面同意。

Section § 35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使用其在本部下拥有的任何权力或程序,只要这些权力或程序与本条中设定的目标相关并且可以被应用。

Section § 3550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各种权力与程序,包括发行债券和凭证、设立改善区、行使征用权以及与其他机构签订合同。这些行动在法典第5部分和第6部分的具体章节和条款中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从指定的条文开始。

第35506条所指的权力或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根据第6部分第2章(自第35950条起)、第6部分第3章(自第36150条起)和第6部分第4章(自第36300条起)发行的债券;根据第6部分第4.5章(自第36400条起)发行的凭证;根据第6部分第4.9章(自第36410条起)和第6部分第5章(自第36450条起)设立的改善区及其债券;根据第5部分第3章第2条(自第35625条起)行使的征用权;以及根据第5部分第5章(自第35850条起)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合同。

Section § 355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法律前一部分提及的任何权力或程序,只要有助于实现本法律条款的目标和宗旨,都是允许的。无论这些权力是必要的、有帮助的还是仅仅是首选的,都无关紧要,只要它们支持本条款的目标。

第35506条所指的权力或程序应包括为执行本条的权力和宗旨而必要的、有用的或合意的所有权力或程序。

Section § 3550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的边界根据1965年区域重组法案发生变化,那么它最初被授予的权力,只有在变更时明确规定,才能继续在该区域最初被允许行使这些权力的部分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