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7900

Explanation

本水法部分提供了理解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帕索罗布尔斯盆地水区地下水管理至关重要的定义。关键术语包括“含水层”(一种天然水库)和“可用水量”(在不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安全抽取的总水量)。该法还定义了“联合使用”(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协调利用)以及“抽取”(指从地下取水的行为)。其他术语,如“超采”和“安全产水量”,描述了与水抽取水平相关的状况。本法仅适用于帕索罗布尔斯盆地水区。

它概述了地下水管理方面的角色和职责,例如管理水区的“理事会”和管理抽取设施的“操作者”。“补给”和“补充”是恢复地下水水位的方法,而“抽取附加费”则指对过度抽取的罚款。该法案要求适当平衡用水以确保可持续性。

(a)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 就本部分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1) “含水层” 指能够传输足够水量以供应抽水井或泉水的地质构造或结构。
(2)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2) “可用水量” 指在任何给定年份,可以从地下水盆地或含水层中抽取的水量,且不会导致或加剧超采、地面沉降或地下水水质退化的情况。地下水盆地或含水层的可用水量包括天然水供应、进口水,或已扩散到盆地或含水层或以其他方式添加到盆地或含水层的水,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到达地下水盆地或含水层的、归因于这些来源的回流水。
(3)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3) “理事会” 指帕索罗布尔斯盆地水区理事会。
(4)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4) “联合使用” 指地下水盆地与地下水和地表水供应的协调运行。联合使用包括在地表水供应低于正常水平的年份增加地下水使用或减少地表水补给地下水,以及在地表水供应更充足的年份增加地表水使用以替代地下水,从而允许地下水位恢复或补充人工地下水供应。联合使用还包括在地下水盆地中长期储存水。
(5)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5) “县” 指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
(6)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6) “水区” 指帕索罗布尔斯盆地水区,其边界应由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确定并可修改。
(7)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7) “超额抽取” 指超出操作者抽取配额或调整后抽取配额的抽取量。
(8)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8) “抽取” 指通过抽水或其他受控方式获取地下水的行为。
(9)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9) “抽取配额” 指在征收附加费之前,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从抽取设施中抽取的地下水量。
(10)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10) “抽取附加费” 指操作者每次超出其抽取配额时每年征收的附加费。
(11)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11) “抽取设施” 指在地下水盆地或含水层内抽取地下水的任何装置或方法。
(12)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12) “地下水” 指地表以下、地下水位以下区域内土壤完全被水饱和的水。
(13)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13) “地下水盆地” 指地质和水文上定义的区域,包含一个或多个含水层,这些含水层储存并传输水,为水井提供大量水源。
(14)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14) “地下水管理活动” 指为保护、维护和增强水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而采取的计划、措施或行动。
(15)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15) “地下水权利裁决” 指对地下水盆地或受裁决区域内几乎所有权利的确定。
(16)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16) “操作者” 指操作地下水抽取设施的人。如果水区无法确定谁操作特定的抽取设施,则“操作者”应指县评估员评估该抽取设施的对象,或者,如果未单独评估,则指拥有该抽取设施所在土地的人。
(17)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17) “超采” 指地下水盆地或含水层中,年平均抽水量超过盆地或含水层年平均供水量的状况。
(18)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18) “计划” 指水区根据本法案制定的地下水管理计划。
(19)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19) “补给” 指通过地表水渗透或注入一种或多种水源,对地下水储存进行自然或人工补充。
(20)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20) “补充” 指将水散布在可渗透区域,使其渗透到地下水盆地或含水层,或以其他方式向地下水盆地或含水层加水。
(21)CA 水法典 Code § 37900(a)(21) “安全产水量” 指地下水盆地中,年平均地下水总抽水量等于或小于年平均地下水总补给量(无论是自然补给还是人工补给)的状况。

Section § 37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特定区域的地下水管理制定规则。目标是确保取水量与可用水量保持平衡,从而为所有用水者维持稳定的供水。

Section § 37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新区域的成立不改变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或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防洪与水资源保护区的现有权力。它们保留管理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现有权力,例如帕索罗布尔斯地下水盆地中的资源。

该区域的设立并非旨在且不应修改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以及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防洪与水资源保护区依照适用法律行使的权力,即管理和保护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内的地下水资源,包括帕索罗布尔斯地下水盆地。

Section § 37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成立一个新的区,它不应承担传统上由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或其他地方机构完成的任务,除非这些机构同意。

如果成立,该区不得在未经相关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从事通常和历史上由县、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区或其他地方机构承担的活动。

Section § 37904

Explanation
董事会成立后,必须通过一项正式决定(称为决议),来确定其定期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这些信息必须告知董事会秘书以及所有成员立法机构的秘书。此外,董事会还必须遵守《拉尔夫·M·布朗法案》中规定的规则,该法案旨在确保公共会议的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