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0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除非某个情况明确需要不同的解读,否则理解法律的这一部分时,应遵循本章中列出的规则。

Section § 3401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此语境下,一个词语的定义也适用于它的不同形式或变体。

词语的定义适用于其任何变体。

Section § 340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包括”一词用于与水区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时,它并不自动意味着其他事项被排除在外,除非明确与将土地纳入区域相关。

“包括”一词,除非用于与将土地纳入区域相关的情况,否则并不必然排除未列举的事项。

Section § 3401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区”一词,具体指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水区法》或本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设立的水区,除非另有说明。

Section § 3401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土地”一词指地球的固体物质,例如土壤和岩石,但不包括人工改良物,也不包括对地表之下发现的矿物、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物质的权利。

Section § 34015

Explanation

“主要县”一词指的是在提交设立区划的请愿书时,涉及土地面积最大的县,或者根据特定程序,区划记录被转移到的县。

“主要县”指在提交设立区划的请愿书时,土地面积最大部分所在的县,或根据第2部分第6章,区划记录被转移至的县。

Section § 34016

Explanation
“受影响县”一词指的是任何有土地所在的县。

Section § 34017

Explanation
“办事处”一词指的是由该区理事会为其区(域)运营所选定的实际地点或办公场所。

Section § 3401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董事会”一词特指一个区内的董事会,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说明。

除非另有规定,“董事会”指一个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34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官员”包括理事会成员,并且他们也可以是评估员和税务员,无论他们是如何被选出的。

“选举产生的官员”,不论其选择方式如何,(1) 是理事会成员,并且 (2) 可以是评估员和税务员。

Section § 34020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主席”这个词,它指的是董事会的负责人。

Section § 3402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将“秘书”一词具体定义为区域的秘书。

Section § 34022

Explanation

本节法律将“评估员”一词定义为在特定区域内评估并确定财产价值的个人。

“评估员”指该区的评估员。

Section § 34023

Explanation

本节将“征收员”一词定义为特定区域的税务征收员。

“征收员”指该区的税务征收员。

Section § 34024

Explanation

本节将“司库”一词定义为该区的司库,这很可能是该区组织结构中的一个特定角色或职位。

“司库”指该区的司库。

Section § 34025

Explanation
“普通区选举”一词指的是一项必须在奇数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的选举。

Section § 3402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谁被视为土地的“产权持有人”。通常,它是指登记在册的土地所有者。但是,如果土地正在通过一份合同出售,并且这份合同已正式登记,那么“产权持有人”就是通过该合同购买土地的人,而不是记录中最初拥有土地的人。

“产权持有人”指土地完全产权的登记所有权人;但是,如果该完全产权的登记所有权人已通过土地买卖合同转让了该土地的衡平产权,且该合同或其备忘录已登记备案,则“产权持有人”指该合同项下的买受人,而非完全产权的登记所有权人。

Section § 34027

Explanation
本节将“选民”明确定义为持有财产产权的人。

Section § 34028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了“选举委员会”是什么,它由一名检查员和两名评判员构成。

Section § 340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灌溉”定义为不仅包括通过传统方法给作物浇水,还包括从地下给作物浇水(地下灌溉)、让水渗入土壤(渗滤)、将水储存在地下以及补给水井等做法。

“灌溉”包括地下灌溉、渗滤、地下蓄水和水井补给。

Section § 3403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土地所有权背景下“法律代表”的含义。它包括正式负责土地所有者遗产的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或者被授权代表非个人(例如公司)的土地所有者实体行事的人。

“法律代表”指以下任一情形:
(a)CA 水法典 Code § 34030(a) 经正式任命并履职的土地所有权持有人的遗产监护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b)CA 水法典 Code § 34030(b) 经正式授权代表非自然人土地所有权持有人行事的人。

Section § 34031

Explanation

本节将“财产”定义为包括从房地产和个人物品,到水、水权,再到水坝或运河等基础设施,甚至包括土地上的某些特权或路径(即地役权和通行权)的一切。

“财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以及水、水权、工程、地役权和通行权。

Section § 3403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在此语境下使用“合同”一词时,它不仅涵盖正式合同,还包括协议、租赁、转让和义务。

“合同”包括协议、租赁、转让和义务。

Section § 34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工程”一词定义为任何与水管理相关的事物,例如为家庭和城市供水、管理灌溉、控制排水、围垦土地、分配水,以及水坝、水库和运河等结构。

Section § 34034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费用”一词涵盖通行费和费率,这意味着每当法律提及费用时,它指的是通行费和费率两者。

“费用”包括通行费和费率。

Section § 34035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当提到“债券”一词时,它指的是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责任债券,这类债券由发行机构的信用作担保;另一种是收益债券,这类债券的偿还来自特定的收入来源。除非另有说明,这两种类型的债券都包含在该术语中。

Section § 340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份通知需要每周发布,并持续一定的周数,那么它只需每周发布一次,总发布次数与所需周数相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