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特别会议应根据《拉尔夫·M·布朗法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九章(第54950条起))举行。
内部组织理事会
Section § 34804
这项法律允许埃尔西诺水区董事会可以在区办公室,或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公共所有地点,或在其管辖范围外一英里以内举行会议,而不受其他可能另有规定的法律限制。
埃尔西诺水区 董事会会议 区办公室
Section § 34808
本条规定,在本法颁布时已存在的任何区委员会,必须在1964年1月1日之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书。该证书必须包括区的名称、成立日期、所在县,以及一份地图或其边界的详细描述。如果所有这些信息已包含在该区的成立命令中,则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作为替代。
本条生效之日已存在的区委员会,须在1964年1月1日或之前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书,列明:
(a)CA 水法典 Code § 34808(a) 该区的名称。
(b)CA 水法典 Code § 34808(b) 成立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34808(c) 该区所在的县或多个县,以及该区边界的描述,或提及显示该边界的地图(该地图须附于证书),或提及已记录该边界描述的县记录员办公室。
如果宣布该区成立的命令包含证书所需的所有信息,委员会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以代替证书。
区委员会 证书提交 州务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