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3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将决定秘书需要缴纳多少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能正确地履行职责。

秘书为忠实履行其职责而应提供的保证金数额,应由董事会确定。

Section § 40331

Explanation

区司库必须提供一份财务担保,即所谓的“保证金”,其金额至少为一万美元,但董事会可以设定更高的金额。

区司库应办理一笔由董事会确定的担保,其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一万美元 ($10,000)。

Section § 403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每位董事会成员获取一份价值五千美元的财务担保金。这种担保金本质上是一种保险单,旨在防止因董事会成员不诚实或不道德行为造成的损失。

Section § 4033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的首任董事的债券由任何与该区相关的县的高等法院法官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这些债券应记录在该县的记录官办公室。

Section § 40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董事(首任董事除外)的保证金需要高等法院法官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这些保证金必须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然后提交给秘书。

董事(首任董事除外)的保证金须经高等法院法官批准,在办公县的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并提交给秘书。

Section § 40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应支付给该区,类似于县官员的公务保证金。该区也可以支付这些债券的任何保险费。

所有债券均应支付给该区,并采用县官员公务保证金规定的形式。保险费可由该区支付。

Section § 4033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在联邦垦殖项目中成为美国的财务代理,其董事和司库必须提供内政部长指定金额的额外保证金。这份保证金确保他们诚实履行职责。如果他们未能履行职责,美国或受影响的任何一方可以对他们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