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务主管应将针对已发行债券的任何评估所收取的所有款项,存入县金库,贷记到该区的债券基金名下,包括以下所有各项:
(a)CA 水法典 Code § 44775(a) 因拖欠分期付款而出售土地所得的款项。
(b)CA 水法典 Code § 44775(b) 因赎回土地所得的款项。
(c)CA 水法典 Code § 44775(c) 县财务主管作为区债券基金的受托人,在因拖欠分期付款而进行的出售中购买土地后,再出售该土地所得的款项。
(d)CA 水法典 Code § 44775(d) 利息和罚款所得的款项。
(e)CA 水法典 Code § 44775(e) 根据任何评估进行的销售中,以债券或息票支付的购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