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48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县财务主管以某个区债券基金受托人的身份,在公开拍卖中购买了一块土地,那么在三年赎回期过后,如果该土地未被赎回,他们可以再次将其公开出售给最高出价者。但受托人有权拒绝任何出价。

Section § 448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财务主管将一块最初为弥补未付债券评估款而购买的土地,直接出售给在销售凭证日期时拥有该土地的人或其权益继承人。如果原所有权人支付原始购买价格,加上自土地被认定拖欠之日起每年 7% 的复利,以及在拖欠销售之前或之后进行的任何额外评估款,这种出售可以私下进行,无需通知。

Section § 4480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人们可以使用现金或已到期的债券和息票进行支付。这些债券和息票必须与相关评估有关,并且会按其全部面值接受。

Section § 44802

Explanation
当财产出售时,司库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契约,表明该财产没有任何索赔或留置权,除非在无法赎回的特定情况下。

Section § 44803

Explanation
当县财务主管为某个区的债券基金代管土地,并且所有评估款项都已收齐后,他们必须通过公开拍卖,以现金方式将任何剩余土地卖给最高出价者。

Section § 44804

Explanation
当土地即将出售时,必须公开宣布此次销售。此公告应在土地所在县出版的报纸上刊登,并且需要连续两周每周刊登一次。

Section § 44805

Explanation
债券售出后,县司库必须将销售所得款项存入县金库。这笔钱将专门存入相关区的债券基金。

Section § 448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司库需要将发布公告和登记销售凭证的费用从该区的普通基金中扣除。如果普通基金没有钱,这些费用就从债券基金中扣除。县司库还必须把这些费用告知该区的司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