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可以根据本章发行收益凭证,以获取资金用于该区域的任何合法目的,包括偿还该区域的债务。
金融机构财政收入凭证
Section § 4495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收益凭证(类似于偿还借款的承诺)可以由区域从通行费、收费或其他非评估费来源获得的资金作担保。区域的董事会可以决定使用这些收入作为担保,以确保凭证得到偿还,但他们不能使用评估费(如房产税)来担保这些凭证。
收益认股权证应由区域根据第43006条征收的通行费或收费,或除评估费以外的任何其他来源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担保,且任何此类收益均可质押用于支付收益认股权证。在授权发行收益认股权证的决议中,董事会可将其指定的此类收益设定为留置权或抵押权,以担保收益认股权证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但此类认股权证不得由任何评估费上的留置权或抵押权担保。
收益凭证 区域收入 通行费
Section § 44952
这项法律规定,收益权证(一种金融工具)的年利率最高可达8%。利息支付可以每年一次或每年两次,或者两者结合,由董事会决定。
收益权证应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利率计付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8%,可每年支付、每半年支付,或部分每年支付部分每半年支付。
收益权证 利率 8%
Section § 44953
收入认股权证,就像政府发行的借据一样,必须在发行之日起五年内偿还。具体的偿还时间由负责的董事会决定。
收入认股权证应在董事会规定的一段时间或多段时间内到期,但自发行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收入认股权证到期 政府借据 认股权证偿还时间
Section § 44954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为未来支付而发行的收入凭证(类似于借据),可以在其原始到期日之前被偿付。负责发行这些凭证的董事会可以设定提前偿还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何时以及以何种价格赎回。这些决定必须在凭证首次发行之前做出。
收入凭证 赎回 提前偿还
Section § 44955
这项法律解释说,收益认股权证(一种政府债务)可以根据负责董事会设定的条款,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出售。尽管这些认股权证可以低于其面值出售,但它们不能向买方提供每年超过 8% 的回报,且利息每年支付两次,具体根据标准债券估值表计算。
收益认股权证 公开出售 非公开出售
Section § 44958
本法律条款允许董事会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处理通过收益凭证筹集的资金以及为偿还这些凭证而预留的资金。它还允许董事会使用这些凭证的资金或承诺用于支付的资金来设立储备基金。此外,董事会可以聘请一名财务代理人,代表凭证持有人和本区管理这些基金。
收益凭证 专项基金 储备基金
Section § 44959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决定发行收益凭证时,作出某些被称为“契约”的承诺。收益凭证类似于以特定设施收入为担保的贷款。董事会可以承诺运营和维护这些设施,设定并收取费用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凭证,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凭证安全并对购买者有吸引力。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处理保险、投资、审计以及制定限制竞争性设施的规定。
收益凭证 抵押收益 收益凭证担保
Section § 44960
本节允许董事会决定使用出售收入凭证所得的资金来支付这些凭证的利息,但支付期限最长为一年。
董事会可以在授权发行收入凭证的决议中,规定从收入凭证的销售所得中支付不超过一年期限的利息。
董事会决议 收入凭证 利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