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支付令提交兑付而无可用资金时,地区或县(视情况而定)的司库应在支付令上批注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水法典 Code § 44627(a) “无可用资金支付。”
(b)CA 水法典 Code § 44627(b) 提交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44627(c) 支付令此后应计的利息。
(d)CA 水法典 Code § 44627(d) 其签名。
如此登记的支付令为已登记支付令。
如果你提交一份支付令,但没有钱可以支付,地区或县的司库会在这份支付令上注明“无可用资金支付”,以及你提交的日期、它将产生的利息和司库的签名。这样,这份支付令就变成了一份“已登记支付令”。
司库必须详细记录每一份已登记的支付令。这份记录必须包括支付令的编号、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姓名以及提交付款的日期。
这项法律意味着司库需要宣布他们已准备好支付任何已登记的认股权证。这些基本上是付款承诺,类似于政府发行的借据。通知无需详细说明哪些具体的认股权证可以获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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