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36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在投票站开放时在场的选民,如果最初的选举委员会尚未被任命或成员缺席,可以任命一个选举委员会,或替换缺席的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41361

Explanation
监察员领导选举委员会,并可以在选举期间主持所需的宣誓。如果在选举进行期间有评判员停止履行职责,监察员可以任命新的评判员。

Section § 41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都可以在选举期间主持并正式认证需要进行的宣誓。

Section § 41363

Explanation
在投票开始前,选举委员会的每位成员都必须宣誓,承诺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履行职责。该誓词可以由同一选区的任何选民主持并确认。

Section § 41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委员会另行更改,选举期间的投票站将于上午6点开放,并于晚上7点关闭。

Section § 41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可以决定投票站具体的开放和关闭时间。但是,他们必须确保投票站至少连续开放六小时,并且开放时间必须在上午6点到晚上7点之间。

Section § 41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委员会维护一份参与选举的选民名单,并记录每位选民投了多少票。如果有人代表他人投票(即代理投票),名单上还必须记录实际投票人的姓名。

选举委员会应保存一份名单,其中包含已投票的每位选民的姓名以及每位选民所投的票数。如果选票由代理人投出,该名单还应注明投出选票的人的姓名。

Section § 413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投票可在投票站开放后立即开始,并在投票站保持开放的整个时间内持续进行。投票过程应尽可能严格遵循《选举法》中规定的指导方针。

投票可在投票站开放后立即开始,可在投票站保持开放的整个时间内持续进行,并且应尽可能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