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9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补充征收”定义为在原始征收之上增加的一项额外费用,旨在为区项目或其特定部分筹集更多资金。

Section § 46901

Explanation
如果项目初步筹集的资金不足以完成项目,董事会必须征收额外费用,以筹集所需资金来完成项目。

Section § 46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每当对土地征收额外税款(即补充评估)时,应该根据每块土地最初的税额来分配,并保持与最初评估相同的比例。

每次补充评估应按照原始评估或各项评估对各块土地征收的金额相互之间的比例,在不同地块之间进行分摊。

Section § 469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需要进行补充评估时,董事会必须在其会议记录中正式记录。他们需要明确必须筹集的总金额,并确定征收的税率。该税率是最初评估金额的百分比,以达到所需的总金额。

Section § 46904

Explanation

当发出评估令时,委员会必须制定一份补充评估名册。这份文件列出了受影响的每处房产,记录其描述、原始评估金额、评估税率以及对其征收的新金额。

在作出评估令后,委员会应编制一份补充评估名册,列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水法典 Code § 46904(a) 所评估的每块土地的描述。
(b)CA 水法典 Code § 46904(b) 通过原始评估或各项评估对每块土地征收的金额。
(c)CA 水法典 Code § 46904(c) 评估税率。
(d)CA 水法典 Code § 46904(d) 通过补充评估对每块土地征收的确切金额。

Section § 46905

Explanation
当委员会完成更新用于税务目的的财产价值清单(即评估名册)后,他们必须将该名册中与每个特定县相关的那部分发送给该县的财务主管。

Section § 46906

Explanation
当评估名册提交给县财务官时,补充评估会在所列的每处房产上产生一项留置权。这项留置权与原始评估留置权类似,意味着它具有相同的权利和效力。

Section § 46907

Explanation

在评估名册提交给县财务官后的60天内,委员会可以修改它来纠正任何错误。这可能是因为委员会自己发现了错误,也可能是受错误影响的土地所有者提出了问题。在委员会确认错误后,县财务官会更新这份名册。

在评估名册副本提交给县财务官之日起60天内的任何时间,委员会可自行或应任何受影响土地所有者的请求,对其进行修订以纠正错误。修订应由县财务官在委员会向其证明错误后,通过在评估名册上批注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