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原始评估款赎回
Section § 46785
Section § 46786
Section § 46788
Section § 46788.1
当县收到契约请求时,必须在契约交付前45至60天内,在两周内刊登两次通知。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几件事:通知的日期、自财产出售以来已过去多长时间,以及已请求交付契约。它必须声明,除非财产被赎回,否则契约将被移交,包括确切的日期和时间。通知还需要告知,一旦契约交付,赎回权将终止,并提供赎回查询的联系方式。此外,它还必须列出具体细节,如拖欠评估的年份、财产描述、赎回成本和当前所有者的姓名。
Section § 46788.2
在交付房产契约之前,县财务主管或购买方区域必须向所有对拖欠房产拥有权益的当事人发送一份挂号信,内附一份先前发布的通知副本。这必须在契约规定的交付日期前45到60天之间进行。应努力查找所有利害关系方并将其通知发送至其最后已知地址。“利害关系方”一词指的是任何持有房产权益,且该权益会因契约转让而受到影响的人。
Section § 46788.3
这项法律规定,当根据第46788.1条的规定首次发布通知时,必须将某些额外费用计入赎回金额。这些费用包括发布通知的费用,以及与识别利害关系方相关的开支,例如产权报告费。
Section § 46789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财产通过契约转让时,它免除了大多数类型的债务或债权,这些被称为留置权和产权负担。然而,这不包括欠州、县或市政府的任何税款或评估费,以及在财产出售时尚未完全支付的任何地区评估费。那些剩余的税款或评估费仍可按照法律规定收取。
Section § 46790
Section § 46791
Section § 4679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出售因未支付评估费而转让给它的财产。销售通过公开拍卖进行,通知方式与处理拖欠评估费的方式类似。该区域可以选择拒绝任何或所有收到的出价。
Section § 46793
这项法律规定,当区通过契约转让财产时,该财产必须没有任何法律主张或义务,除非本条中提到有关于县财务主管向区签发的契约的特定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