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财务主管在30天期限结束后,向委员会汇报所有已支付的评估款项。

在30天期满时,县财务主管应向委员会提交所有已缴纳评估款项的报告。

Section § 46671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未支付的评估费,它将开始按每年8%的利率产生利息。此利息在县司库收到评估清单30天后开始计算。

Section § 46672

Explanation
县财务官负责收取所有未缴的评估费和利息。一旦收取,他们必须将这笔钱留作该区使用。

Section § 466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尚未批准发行债券,那么与水相关的费用或收费(即评估款项)的支付金额和时间,将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可以灵活地通过在会议记录中正式记载来更改这些决定。

Section § 4667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项目或单位的成本低于为其筹集的资金,剩余资金必须仅用于该项目或单位。多余的钱应存入该项目的债券基金。如果没有债券基金,这笔钱应用于该项目的日常运营。

Section § 46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董事会向土地所有者分发多余的资金,前提是这些资金是通过一项没有剩余债券的评估征收的。如果这些资金超出区域履行义务所需的金额,董事会可以将其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资金的分配将按照每个土地所有者最初被评估的比例进行。

董事会可根据其会议记录中载明的一项决议,在区内土地所有者之间分配属于该区的库房资金,这些资金是通过一项评估征收的,该评估项下无未偿债券(或通过评估的利息或罚款,或通过评估项下拖欠土地的租赁、出售或赎回而征收的),且董事会认为这些资金超出为征收该评估所设定的目的而履行所有已产生或将产生的义务所需。向土地所有者进行的此类分配应按其在该评估中被评估的比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