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7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已评估财产的出售,必须在出售通知最后一次刊登至少10天后方可进行。

Section § 46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财务主管负责将财产出售给最高出价者,并收取美元。销售在公布的时间进行,如果需要,该时间可能会重新安排。

Section § 46757

Explanation
当房产出售时,县财务主管负责将销售通知中指明的该房产所欠款项存入该区的正确基金。

Section § 46758

Explanation
卖掉房产后,县财务官必须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房产所有者,但前提是已扣除销售成本并向区账户存入款项。

Section § 46759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根据评估发行债券,董事会有权指示县财务主管延迟出售。每次延迟的期限可以在10到30天之间。为此,必须在出售地点张贴书面通知。

Section § 467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指示县财务官将财产以所欠金额出售给该区,前提是没有根据评估发行过债券。董事会必须在预定的财产出售日期之前提交一份关于此次出售的决议。县财务官随后需要公开宣布该财产已出售给该区,并且不会举行公开拍卖。

Section § 46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已根据特定规定(第46759.5条)提交决议,或者如果无人出价等于某财产所欠债务的金额,那么该财产必须以该金额出售给该区。

在根据第46759.5条规定提交决议后,或如果该财产没有收到等于其应付款项的出价,则该财产应以应付款项的价格出售给该区。

Section § 467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物品出售时,县财务主管会向买方提供一份销售证书。这份证书随后必须在县记录官办公室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