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委员会对区域内的每英亩土地征收一项初始费用,以支付所有成本和开支,包括部门签发的任何支付令。这项费用用于支持全区域的利益,并且如果董事会认为在区域正式成立之前发生的费用对区域有利,也可以包含在内。

初步评估是指董事会根据本分部对区内每英亩土地征收的等额款项,足以支付部门根据本分部签发的所有支付令,并支付董事会估计的、为区域的普遍利益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直至本部分第 2 章(自第 46150 条起)规定的评估征收之时,包括在区域组建之前发生的费用,但经董事会判断,为区域的普遍利益而正当发生的费用。

Section § 46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董事会必须在其首次例会或该会议后的90天内征收一项初步评估费。这本质上是为采取特定财务行动设定的一个截止日期。

Section § 46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在进行初步评估时,决议必须明确区分并具体说明需要多少资金来支付部门的认股权证和其他费用。

Section § 46003

Explanation
如果最初的评估不够,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征收额外的评估。

Section § 46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土地的初步评估不得超过每英亩五十美分。但是,此限额不包括为支付部门的支付凭证而评估的任何金额。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所有初步评估的总额,不包括为支付部门的支付凭证而评估的金额,不得超过每英亩五十美分 ($0.50)。

Section § 46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通过评估收取的初始资金不足以支付所有区域开支,区域董事可以设定额外的评估费用。这些额外评估费用最高可达每英亩1.50美元。本章中提到了征收这些评估费用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46006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想征收额外的初步评估,它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这项决议需要声明其意图,并为讨论此事设定一个公开会议的日期。会议必须安排在决议通过后的两到四周内。

Section § 46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份意向决议必须在理事会设定的预定公开会议之前,在每个受影响县的广泛阅读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至少持续两周。

Section § 46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一次预定的公开会议上,董事会将讨论增加一项初步评估费的提议。他们会听取公众提出的任何异议。会议结束后,董事会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征收这项额外评估费,但前提是他们认为这会给本区带来好处。

Section § 46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一块土地的任何初步评估都会成为一种留置权(即法律上的债权),直到评估款项全部付清。这种留置权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但州、县和地方政府的税款和评估除外。评估款项每年会产生7%的利息。支付方式与其他评估相同,如果逾期支付,还会产生罚款。利息在评估名册提交给县财务官30天后开始计算。

Section § 4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原有项目完成后,如果认为有新的项目对整个区域有利,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他们可以按照本章规定,每英亩收取最高2.50美元,并且不需要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