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宣布该区成立的命令备案之日起,该区的成立即告完成。
设立区设立
Section § 40104
当一个新的区成立时,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证明文件。这份文件必须包含区的名称、成立日期以及其所在位置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可以是区边界的描述、显示边界的地图,或者是在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边界描述的详细地址。如果所有这些信息都已包含在成立该区的命令中,部门可以直接提交该命令,而无需另外制作一份新的证明文件。
部门应立即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列明以下内容的证明书:
(a)CA 水法典 Code § 40104(a) 该区的名称。
(b)CA 水法典 Code § 40104(b) 成立日期。
(c)CA 水法典 Code § 40104(c) 该区所在的县或多个县,以及该区边界的描述,或提及显示此类边界的地图(该地图应附于证明书),或提及县记录员办公室(在该办公室已记录此类边界的描述)。
如果宣布该区成立的命令包含证明书所需的所有信息,部门可以提交该命令的副本以代替证明书。
区成立 证明书提交 州务卿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