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购买、改进和管理储存和分配水所需的设施,以及任何相关的排水或土地改良系统。

Section § 43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董事会出售、分配或处理掉本区不需要的任何水或水权。

Section § 43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批准水权持有人,将水储存在区域水库中,或通过区域管道输送。

Section § 43003

Explanation
负责水资源分配的董事会制定公平的规则,以确保在其区域内经济高效地分配和使用水资源。如果他们与土地所有者签订长期合同,这些协议可以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后,成为土地上的合法债权,类似于税收留置权。董事会的规则必须尊重用户之间现有的合法水权优先顺序。他们还可以规定设定费用和必要时调整评估的程序。

Section § 43003.5

Explanation
当制定新规则或修改现有规则时,它们必须在每个受影响的地区向县记录员正式备案。在此之前,这些规则不能对任何实际不知情的人强制执行。此外,这些规则的副本应保存在地区办公室,供任何人查阅。

Section § 43004

Explanation

当发生缺水,且某个区域的供水低于正常水平时,所有土地必须平等地分担减少的供水,除非某些土地拥有优先用水权。董事会可以制定规则来管理如何应对缺水,目标是实现最公平、最有效的水资源利用。

如果任何区域控制下的水量在任何季节因缺水或其他原因减少到低于正常水平,以至于所有土地可能无法获得其所需且原本有权获得的全部水量,则缺水量应由所有土地按比例承担,除非不同土地之间的用水权优先顺序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制定规章制度,以规定如何分配缺水负担,以及如何最经济有效地利用现有或可能有的水资源。

Section § 43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签订合同,以解决或管理涉及本区的河流系统上的水权问题。他们还可以通过水务主管或其他方式管理这些水权。如果为了合同的有效性需要,董事会可以代表区外各方行事,只要获得这些各方的书面批准。这意味着,当合同中约定后,本区可以将其行动扩展到其边界之外。

董事会可以与任何或所有相关方订立合同,以解决或确定涉及本区的任何河流系统或其任何部分上的任何或所有水权,或管理任何此类河流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水权或水资源,无论是通过水务主管还是其他方式;并且,如果与任何此类合同相关,且为使此类合同能够有效运作以利于本区,董事会应明确认定本区也应为他人行事,无论其土地和水权在本区之内还是之外,那么,本区在获得本区承诺为其行事的任何相关方的书面批准后,可以在任何此类合同中明示的范围和条款下这样做。

Section § 43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水区董事会设定并收取用水(包括地下水)或其提供的任何服务的通行费或费用,而不是仅仅依靠评估费。这些费用应尽可能与所提供的服务水平相匹配。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支付欠州或联邦机构的债务、资助区项目、偿还债券、维持准备金、支付运营和维护成本,或用于区的任何合法目的。这些费用必须遵守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43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设立和收取通行费或费用,以支付多份合同的款项,并确保将适当的成本分配给从每份特定合同中受益的土地。它允许评估专员根据区域内土地的所有权,决定合同带来的利益如何在不同地块之间分配。

如果为了全部或部分支付多份合同项下的到期款项而征收和收取通行费或费用,则此类通行费和费用可以以尽可能实际可行的方式确定、征收和收取,以便将特定合同项下服务的土地与该合同项下的到期款项挂钩。根据本分部第9部分第2章(自第46150条起)任命的评估专员,在确定特定合同项下归属于该区域的总利益中,由该区域内单独所有权的每块土地所实现的份额时,可以适用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