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水法典 Code § 44204(a) 区域可以收集地下水开采信息,并要求在管理区域内报告地下水信息,为实现该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CA 水法典 Code § 44204(a)(1) 要求管理区域内的地下水开采设施进行注册。
(2)CA 水法典 Code § 44204(a)(2) 要求管理区域内每个地下水开采设施的使用量须通过令区域满意的计量装置进行测量。
(3)CA 水法典 Code § 44204(a)(3) 要求根据第 (2) 款购买和安装水计量装置的所有相关费用由每个地下水开采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承担。水计量装置应由区域安装,或者经区域选择,由地下水开采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安装。水计量装置应按照区域确定的合理时间表进行校准。
(4)CA 水法典 Code § 44204(a)(4) 要求管理区域内的地下水开采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向区域提交年度报告,载明上一年度该设施的地下水总开采量(以英亩-英尺计)。
(b)CA 水法典 Code § 44204(b) 除了根据 (a) 款对地下水开采量的测量外,区域可以使用任何其他合理方法来确定地下水开采量。
(c)CA 水法典 Code § 44204(c) 区域可以免除本节规定的人员,即每年为家庭用途开采两英亩-英尺或更少地下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