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公共通知中指明的特定时间和地点,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讨论与变更区域边界相关的纳入请愿书。在听证会期间,委员会还将审议任何有理由反对拟议边界变更的人士提交的书面反对意见。

在纳入请愿书提交通知中提及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纳入请愿书听证会可能延期的其他时间,委员会应着手审理该请愿书以及任何说明理由反对拟议的区域边界变更的人士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所有反对意见。

Section § 48226

Explanation
如果对区域边界变更案件感兴趣的人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就视为他们同意拟议的变更。这意味着他们的沉默暗示了对区域边界按请求进行调整的同意,或对包含相关土地部分的变更的同意。

Section § 482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符合该区的最佳利益且提供服务是可行的,董事会可以更改区界以纳入新土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不得提交书面异议,或已提交的异议必须撤回。其次,土地所有者不得提出有效异议,或者如果他们提出异议,则必须撤回足够多的签名以使这些异议无效。

董事会应命令更改区界,以纳入并入申请书中描述的土地,或董事会认为通过该区的工程系统提供服务是可行且纳入符合该区最佳利益的该部分土地,仅在以下情况下:
(a)CA 水法典 Code § 48227(a) 董事会未就此类变更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已提出但已撤回。
(b)CA 水法典 Code § 48227(b) 土地所有权人未根据第48250条提出此类变更的异议,或异议已提出但已撤回足够多的签名使其无效。

Section § 482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委员会如何变更一个区域的边界。它要求委员会描述新的边界线以及变更完成后该区域的全部边界。为此,委员会可以下令对其认为需要的任何边界部分进行测量。

Section § 4822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旦允许将土地纳入某个区域的纳入令获得认证并提交至土地所在地的县记录官办公室登记,该土地即正式成为该区域的一部分。

Section § 48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决定为请愿书中提到的土地提供服务不可行或无益,或者将该土地纳入不符合该区域的最佳利益,董事会必须驳回该请愿。

如果董事会认定为请愿书中描述的任何土地提供服务不可行且不切实际,或者纳入任何该土地不符合该区域的最佳利益,则应作出驳回请愿的命令。

Section § 48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土地被并入一个区域时,这不会改变或减少该区域的存在、权利、财产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