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在提交将某些土地从该区域中排除的请求时,有现有的债券,那么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同意允许该土地或其一部分被排除。如果土地被排除,它将不再承担与这些债券相关的任何义务。

如果在提交排除申请时,该区域有未偿债券,则未偿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同意,表示他们各自同意申请中提及的土地,或经董事会命令可能从该区域排除的该土地的任何部分,可以从该区域中排除。如果该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此后被从该区域中排除,则该被排除的土地将解除此类未偿债券的留置权。

Section § 480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债券持有人对某事表示批准或同意时,他们的确认必须以与确认不动产转让相同的方式得到官方认可。这意味着它具有与不动产交易确认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4805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给予同意(协议)时,必须将其提交给委员会,并记录在他们的官方记录(即会议记录)中。这些会议记录或经委员会认证的副本,可以像原始协议一样用作证据。此外,经认证的副本可以在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进行备案。

该同意书应提交给委员会并记录在其会议记录中。该会议记录或其经委员会认证的副本,应作为证据采纳,并具有与该同意书相同的效力。该经认证的副本可在土地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