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召集特别选举,董事会必须在决定举行选举后的30天内向公众发出选举通知。

Section § 4232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选举前,受选举影响的每个县都必须每周刊登一次通知,持续至少三周。

Section § 423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就项目完成决定通知选民时,选票必须包含“项目完成—同意”或“项目完成—不同意”的投票选项。

该通知应要求所投选票包含“项目完成—同意”和“项目完成—不同意”的字样。

Section § 42328

Explanation
当举行特别选举时,委员会负责设立适当数量的投票区域(即投票区),并确定这些区域的界限。

Section § 42329

Explanation
当选举宣布时,董事会必须明确投票将在何处举行,并任命三名地区土地所有者在每个地点担任选举委员会。

Section § 423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举行选举的过程应尽可能地遵循与普选相同的规则。然而,它指出,选举中使用的选票没有特定的格式要求。

Section § 4233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关于谁可以在选举中投票的规则,与初始成立选举的规则相同。

Section § 4233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特别选举中选票如何清点和记录。其过程应遵循最初成立选举所使用的方法。清点后,理事会必须正式宣布并将结果记录在其会议记录中。

选举中投下的选票应由理事会以与成立选举中投下的选票相同的方式进行清点,特别选举的结果应由理事会宣布并载入其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