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270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只有正式拥有土地且该土地已根据特定规则进行了特别评估的人,才被允许参加与该土地相关的选举投票。

Section § 45271

Explanation

在选举期间,选民将在选票上看到“债券—同意”和“债券—反对”的选项,允许他们投票赞成或反对发行债券。

选举中投下的选票应包含“债券—同意”字样和“债券—反对”字样。

Section § 45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委员会保存一份所有在选举中投票的人的名单。这份名单应包括每位选民的姓名,以及任何代理投票的详细信息,例如实际投代理票的人是谁,以及他们投了多少票。

Section § 45273

Explanation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必须立即清点所有选票并公布结果。

投票站关闭后,选举委员会应立即着手清点选票并宣布结果。

Section § 452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关于发行债券的选举之后,选举委员会必须向每个县的县选举官员提供一份结果证明,其中包含赞成和反对债券的票数,并向董事会提供一份副本。

Section § 4527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必须将选举中的所有选票和相关选举文件移交给县选举官员。

Section § 4527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县选举官员在收到选票和文件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选举结果。具体来说,他们必须详细说明对一项债券提案(标记为“债券—是”或“债券—否”)的赞成和反对的总票数。

Section § 4527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董事会正式在其会议记录中记录债券发行提案是否获得批准或被否决。他们必须包括整个区域的投票结果。该记录的副本必须及时送交相关部门。

Section § 452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除非本部分另有说明,一般选举的规则也适用于债券选举。因此,如果此处没有具体指示,应遵循通常的选举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