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1330

Explanation
委员会负责提供选举选票。

Section § 413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选举期间,其中一名指定的法官负责根据该部门的规定,向每位选民发放他们有权获得的正确数量的选票。

选举法官之一应向每位选民发放一张选票,该选票用于选民根据本部门规定有权投的票数。

Section § 41332

Explanation
当你在选举中投票时,你的选票上必须显示它代表多少票数。选举官员负责在选票上写上或盖上这个数字,并且在把选票交给你投票之前,他们还必须在上面签写姓名首字母。

Section § 4133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每张选票都必须有一个易撕的副联。在选民拿到选票之前,这个副联必须由投票站的工作人员签上姓名首字母。

Section § 41334

Explanation
在将已投票的选票放入投票箱之前,检查员必须撕下穿孔标签。该标签随后必须由检查员保管,并与选票一同送交秘书。

Section § 41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举选票上必须包含所有已正式登记参选的候选人姓名。在每位候选人姓名旁边,应设有一个投票方框。此外,选票上应留有足够的空白处,供选民选择填写其他候选人。

选票上应印有所有已按照本分部规定备案的候选人姓名,并在每个姓名右侧设有一个投票方框。应留有足够的空白处,供选民填写其他姓名。

Section § 413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候选人的姓名必须根据他们所竞选的职位分组排列,并且姓名的顺序将按照《选举法》中概述的随机抽签程序来决定。

Section § 41337

Explanation
在该区域,选票允许选民选择专门代表其所在分区的董事。

Section § 4133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法院裁定应如此,否则董事不得由整个选区选举产生。

任何董事不得由整个选区选举产生,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或此后如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