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05

Explanation
如果多人共同使用水井、导水管或抽水站来输送水用于灌溉或其他合法用途,并且他们都曾共同出资建设这些设施,但这些设施不受公共机构管理,那么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明确每个人使用水的权利。法院还可以决定这些设施将如何进行维护、修理、改进或以其他方式管理。

Section § 7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提交诉状时,应列出所有已知用户的姓名。如果有些用户的姓名你不知道,则需要在诉状中说明他们是未知的。

Section § 7007

Explanation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未参与提起法律诉讼的人都将自动被视为案件的被告。

Section § 7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涉水法律程序中,传票必须包含所涉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并指示被告出庭解释为什么法院不应准予诉状中提出的请求。除了这些具体规定外,传票应遵循与典型民事诉讼传票相同的格式和送达方式。

Section § 7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将决定如何处理管道、水井或抽水设备的改进、修理和维护事宜。一旦法院做出决定,这些设施的用户就不能就此类工作报销费用,除非法院已授权。任何索赔都必须符合法院的决定或判决。

法院应裁定与管道、水井或抽水设备相关的所有改进、修理、维护及其他事项的授权方式,此后,除非法院在该诉讼中另有裁定,否则此类管道、水井或抽水设备的任何用户不得就为改进、修理、维护及其他方面所支出的任何资金提出索赔。除非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所规定的权限提出,否则此类索赔的授权无效。

Section § 7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发布判决时,必须明确说明每个用户需要为管道、水井或抽水设备的维护、修理和改进等相关费用支付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