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制作了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文件(遗嘱除外),而其目的是为了欺骗或诈骗他人,那么该文件对任何合法购买或对该房产提出权利主张的人来说都是无效的。

Section § 12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非法出售或抵押财产,且有人知晓之前的法律问题,那么该出售或抵押不能被撤销,除非从原始交易中获益的人知晓并参与了欺诈。

Section § 122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有权取消或修改一份影响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并且他们后来将该房产出售或设定新的财务债权给一个支付了合理对价的人,那么在他们权利允许的范围内,原始文件将被取消,以利于新的买家或贷款人。

如果撤销或修改影响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的文书的权力保留给授予人,或授予任何其他人,则拥有撤销权的人随后为了有偿购买人或受押人的利益而对该不动产进行的授予或设定的负担,在该权力范围内,视为对原文书的撤销,以利于该购买人或受押人。

Section § 123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只能在特定时间之后才能更改或取消某项事务,但在此之前就做出了相关的承诺或交易,那么一旦他们被允许进行更改或取消,就视同他们已经立即完成了更改或取消。

如果一个人拥有上一节规定范围内的撤销权,但在其作出该节所述的授予或设定负担之后才有权行使该权力,则该权力一经其有权行使,即被视为已行使。

Section § 1231

Explanation

本节提到,关于非法转让的额外规定载于法典的另一部分,该部分重点关注欠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特定关系。

关于非法转让的其他规定载于本法典第二部分第四编,涉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特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