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4

Explanation

当一个人转让房产所有权时,所有附带的、使用周边土地部分的权利(即地役权)都会一并转让。新业主可以像原业主在转让时那样使用这些地役权。

不动产的转让,附带转让其所有地役权,并为该不动产设立一项地役权,以使用转让人(即其财产被转让的人)的其他不动产。其使用方式和程度,应与转让协议达成或完成时,转让人为该不动产的利益而明显且永久使用该其他不动产的方式和程度相同。

Section § 1105

Explanation
当某人将房地产给予另一个人时,通常假定他们正在给予完全所有权,除非具体细节明确说明他们旨在给予较少的权益。
通过不动产的授予,除非授予中显示旨在转让较小的权益,否则推定旨在转让绝对所有权。

Section § 1106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试图出售或赠予某项房产的完全所有权,即使他们当时尚未拥有该房产,而之后他们确实获得了所有权,那么该所有权将自动归属于他们最初试图赠予或出售房产的那个人,或归属于该人的继承者。

凡一人通过适当文书意图授予房地产的完全所有权,而其后取得该房地产的任何所有权或所有权主张,则该所有权依法自动转移给受让人或其继承人。

Section § 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一旦某人将房地产赠予或转让给他人,该转让是最终的,并且不能由转让人或任何后来试图通过他们主张权利的人提出异议。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有人诚实地购买或获得了该房产的权利并为此支付了费用,并且其主张首先被正式记录。

每一项不动产权益的授予,对授予人以及所有随后通过其主张权利的人均具有决定性约束力,但真诚地并支付了有价值对价的购买人或产权负担人,通过一份首先正式记录的文书获得所有权或留置权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1108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拥有有限期限的财产(例如终身或若干年),并试图转让超出其实际拥有的所有权,他们不会因此失去对该财产的权利。相反,接收财产的人只能获得原所有者合法允许转让的部分。

Section § 1109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通过附带特定条件的赠与获得了财产,但未能满足这些条件,那么他们必须将该财产返还给原始赠与人或其继承人。这必须通过一份可以正式备案的正式文件来完成。

Section § 1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份文件声称要授予房地产所有权,但仅在特定条件下生效,那么新所有者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后才能获得该财产。

Section § 111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有人转让收取租金的权利(也称为“租金权益”),或转让房产的未来权益(称为“归复权”或“剩余权”),即使租客没有正式承认新业主,该转让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租客在得知此转让之前已向原房东支付了租金,他们不会因此受到新业主的处罚或担心任何后果。

Section § 1112

Explanation

如果你出售一块毗邻公路的土地,那么购买者也拥有该土地直至公路的中心线,除非协议另有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以公路为界的土地转让,将转让其地产的人的所有权转移至前方公路的土地,直至公路中心,除非赠与中另有不同意图。

Section § 1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在用于转移所有权的房产转让文件中使用“授予”一词时,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该文件自动包含某些承诺。首先,这意味着卖方之前没有将该房产出售给其他人。其次,它声明该房产没有因卖方造成的任何隐藏负担或索赔。这些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可以像它们已明确写入协议中一样强制执行。

凡在任何转让书中,使用“授予”一词以转移可继承地产或完全所有权地产时,除非该转让书中包含明示条款予以限制,否则出让人(为其本人及其继承人)向受让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默示以下且仅以下列契约:
1. 在该转让书执行之前,出让人未曾将同一地产或其中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转让给受让人以外的任何人;
2. 在该转让书执行之时,该地产不受出让人或任何通过出让人主张权利的人所为、所致或所承受的任何产权负担的影响。
此类契约可按其已明示载入转让书中的方式提起诉讼。

Section § 1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产权负担”一词定义为包括税款、特殊收费(称为评估费),以及附着于不动产(即土地或建筑物)的任何债权或要求(称为留置权)。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产权负担”一词包括税款、评估费以及不动产上的所有留置权。

Section § 1115

Explanation
本法废除了直系和旁系担保,它们是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担保类型。但是,如果某人就财产的所有权或产权作出协议或承诺,他们的继承人有责任履行这些承诺,具体而言,仅限于他们所继承财产的价值,并依照法律规定。

Section § 1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出售或租赁受总括性产权负担约束的细分地块之前,卖方或出租方必须告知买方或承租方因该产权负担而可能面临的止赎风险。买方或承租人需要签署一份通知,确认知晓此风险。“细分”指的是任何为出售或租赁目的而划分的土地,无论是否已开发,包括公寓项目和住房合作社。如果未签署此通知,买卖或租赁仍然有效,但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罚款和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可能的律师费。

(a)CA 民法 Code § 1133(a) 如果细分的地块、宗地或单元受制于《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13条所定义的总括性产权负担,但免于遵守《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013.2条的规定,则细分商、其代理人或代表不得出售或租赁该地块、宗地或单元,租期不得超过五年,也不得促使其被出售或租赁,租期不得超过五年,直到该地块、宗地或单元的预期购买者或承租人已获得并签署以下通知的真实副本:

购买者/承租人知晓以下事实:其拟购买或租赁的地块、宗地或单元受制于一项信托契据、抵押或其他留置权,该等权利被称为“总括性产权负担”。
如果购买者/承租人购买或租赁此地块、宗地或单元,他或她可能因总括性产权负担的止赎或其他法律程序而丧失该权益,即使购买者/承租人未拖欠其在抵押、信托契据或租赁项下的付款或其他义务。
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日期购买者或承租人签名

(b)Copy CA 民法 Code § 1133(b)
(a)Copy CA 民法 Code § 1133(b)(a)款中使用的“细分”指已开发或未开发的土地,其已被划分或拟被划分为两个或更多地块、宗地或单元,以用于即时或未来的出售、租赁或融资目的,并包括《第4125条或第6542条》所定义的公寓项目、《第4105条》所定义的社区公寓项目、《第4190条或第6566条》所定义的股份合作社,以及《第4190条》所定义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
(c)CA 民法 Code § 1133(c) 购买者或承租人未能签署该通知不应使任何赠与、转让、租赁或产权负担无效。
(d)CA 民法 Code § 1133(d) 任何故意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或实体,应向受本条规定约束的地块或单元的购买者承担实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应犯有公共罪行,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在执行该责任或罚款的诉讼中,胜诉方应获得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1134

Explanation

在出售像公寓这样的改建住宅单元之前,卖方必须告知买方任何重大问题,或者在经过适当检查后声明未发现任何问题。主要系统包括屋顶、管道或电气等。如果买方在同意购买后才收到这份披露,他们有很短的时间可以撤销交易。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他们可能需要赔偿因其违规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然而,即使这些步骤被跳过,交易本身也不会自动失效。并且这项要求不取代其他法律规定的披露义务。

(a)CA 民法 Code § 1134(a) 在住宅公寓、社区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社中,由现有住宅改建而成的单元首次出售产权转让前,业主或开发商,或业主或开发商的代理人,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潜在买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列明该单元和物业公共区域主要系统的所有重大缺陷或故障,或提供一份声明不知晓任何此类重大缺陷或故障的书面声明。该免责声明只有在业主或开发商检查了单元和公共区域,且未发现合理检查本应发现的重大缺陷或故障后,方可提供。
(b)CA 民法 Code § 1134(b) 如果本节要求作出的任何披露是在购买协议签订后提供的,买方应在亲自交付后三天内或通过邮件投递后五天内,通过向业主、开发商或代理人交付书面终止通知,终止其协议。任何在购买协议签订后提供的披露,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撤销合同的权利、方式和时限。
(c)CA 民法 Code § 1134(c)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1134(c)(1) “主要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屋顶、墙壁、地板、供暖、空调、管道、电气系统或类似或可比性质的组件,以及娱乐设施。
(2)CA 民法 Code § 1134(c)(2) 本节要求的书面声明向潜在买方的交付,应在亲自或通过邮件交付给潜在买方或其代理人,或交付给配偶时视为生效,除非协议另有规定。交付也应向已书面提出要求的其他潜在买方进行。
(3)CA 民法 Code § 1134(c)(3) “潜在买方”包括任何对公寓、社区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社中的单元提出购买要约的人。
(d)CA 民法 Code § 1134(d) 任何故意未能履行本节要求的人,应承担买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害赔偿责任。
(e)CA 民法 Code § 1134(e)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妨碍受损害方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寻求任何可用的补救措施。
(f)CA 民法 Code § 1134(f) 仅因任何人未能遵守本节要求,不得认定受本章规定约束的单元的产权转让无效。
(g)CA 民法 Code § 1134(g) 本节要求的书面声明不应缩减或限制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所产生的,或为避免交易中的欺诈、欺骗或虚假陈述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