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强调了为加利福尼亚州的未来拥有可靠且环境友好的供水系统的重要性。它强调了节水的必要性,特别是在日益增长的城市地区,并认识到高效用水可以节约能源和资源。自1991年以来,城市供水机构已掌握了有效节水的策略。该法律鼓励在1994年以前建造的建筑物中安装节水型管道装置,并建议供水商通过激励措施和资金支持业主进行这些改造。

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以下各项:
(a)CA 民法 Code § 1101.1(a) 为所有用途提供充足的供水可靠性,对加利福尼亚州未来的经济和环境健康至关重要。
(b)CA 民法 Code § 1101.1(b) 制定环境友好的策略以满足未来的供水和废水处理需求,是保护和恢复加利福尼亚州水生资源的关键。
(c)CA 民法 Code § 1101.1(c) 迫切需要解决日益增长的城市地区所带来的供水可靠性问题。
(d)CA 民法 Code § 1101.1(d) 城市供水机构的经济分析已将城市节水确定为解决供水需求的成本效益方法。
(e)CA 民法 Code § 1101.1(e) 许多节水措施能产生显著的能源和其他资源节约,应作为一项州政策予以鼓励。
(f)CA 民法 Code § 1101.1(f) 自1991年签署《关于加利福尼亚州城市节水的谅解备忘录》以来,许多城市供水和废水处理机构已积累了宝贵经验,可用于实现全州范围内的水、能源和相关基础设施成本的显著节约。这些经验表明,需要定期修订和更新节水方法和实践。
(g)CA 民法 Code § 1101.1(g) 为解决这些问题,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要求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前建造并可供使用或居住的住宅和商业不动产,必须配备节水型管道装置。
(h)CA 民法 Code § 1101.1(h)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鼓励零售供水商提供激励措施、融资机制和资金,以协助业主履行这些改造义务。

Section § 11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在1994年1月1日之前建成并可供使用的住宅和商业地产,除非第1101.7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10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房地产相关的重要术语。它明确了哪些属于商业、多户和独户住宅物业。它还具体说明了哪些属于不合规和节水型管道装置。最后,本条款解释了构成财产“出售或转让”的含义。

为本条目的目的:
(a)CA 民法 Code § 1101.3(a) “商业房地产”指任何经过改良或由建筑物组成的房地产,该建筑物旨在用于商业用途,包括酒店和汽车旅馆,但不包括独户住宅房地产或多户住宅房地产。
(b)CA 民法 Code § 1101.3(b) “多户住宅房地产”指任何经过改良或由包含一个以上单元的建筑物组成的房地产,该单元旨在供人类居住,或任何混合住宅-商业建筑物或其旨在供人类居住的部分。多户住宅房地产包括住宅酒店,但不包括非住宅酒店的酒店和汽车旅馆。
(c)CA 民法 Code § 1101.3(c) “不合规管道装置”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1101.3(c)(1) 任何冲水用水量超过1.6加仑的马桶。
(2)CA 民法 Code § 1101.3(c)(2) 任何冲水用水量超过1加仑的小便器。
(3)CA 民法 Code § 1101.3(c)(3) 任何流量超过每分钟2.5加仑的淋浴喷头。
(4)CA 民法 Code § 1101.3(c)(4) 任何每分钟出水量超过2.2加仑的室内水龙头。
(d)CA 民法 Code § 1101.3(d) “独户住宅房地产”指任何经过改良或由包含不超过一个单元的建筑物组成的房地产,该单元旨在供人类居住。
(e)CA 民法 Code § 1101.3(e) “节水型管道装置”指任何符合适用于同类型新建房地产的现行建筑标准的装置。
(f)CA 民法 Code § 1101.3(f) “出售或转让”指整个房地产产权或该房地产产权的完全所有权的出售或转让,不包括部分权益(包括租赁权益)的出售或转让。

Section § 1101.4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对独户住宅进行改建或装修,您必须将旧的管道装置更换为节水型装置,才能获得当地建筑部门的最终批准。截至2017年1月1日,所有独户住宅中非节水型管道装置都必须已经更换。在出售此类房屋时,卖方必须告知买方此项要求,以及房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新标准的管道装置。

Section § 1101.5

Explanation

到2019年1月1日,加州所有多户住宅和商业物业中的旧管道装置都必须更换为节水型。业主或其代理人可在发出适当通知后进入物业安装或维护这些装置。2019年1月1日之后,新租户入住时,这些装置必须正常运行;如果出现问题,租户应通知业主。如果2014年1月1日之后进行任何建筑改造或重大改进,不符合规定的装置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更换,这是获得许可证竣工证书的必要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这些物业的卖方必须书面告知买方是否存在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装置。

(a)CA 民法 Code § 1101.5(a)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前,任何多户住宅房地产和任何商业房地产中的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管道装置均应更换为节水型管道装置。
(b)CA 民法 Code § 1101.5(b) 业主或其代理人可以进入业主的房产,以安装、修理、测试和维护本节所要求的节水型管道装置,并应符合第1954节的通知要求。
(c)CA 民法 Code § 1101.5(c) 自2019年1月1日起,本节所要求的节水型管道装置在租户取得占有时,应按制造商额定的耗水量运行。如果租户发现其单元内的节水型管道装置未按制造商额定的耗水量运行,租户有责任通知业主或业主代理人。业主或业主代理人应在收到租户通知后或由业主或业主代理人发现后,纠正节水型管道装置的故障。
(d)Copy CA 民法 Code § 1101.5(d)
(1)Copy CA 民法 Code § 1101.5(d)(1) 自2014年1月1日起,任何多户住宅房地产和任何商业房地产中的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管道装置均应在以下情况下更换为节水型管道装置:
(A)CA 民法 Code § 1101.5(d)(1)(A) 对于建筑扩建,如果同一许可证申请人同时申请的建筑许可证总和将使建筑物内空间的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则建筑许可证申请人应更换建筑物内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管道装置。
(B)CA 民法 Code § 1101.5(d)(1)(B) 对于建筑改造或改进,如果建筑许可证中估算的施工总成本超过十五万美元($150,000),则建筑许可证申请人应更换服务于该特定改进区域的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管道装置。
(C)CA 民法 Code § 1101.5(d)(1)(C) 尽管有分段(A)或(B)的规定,对于建筑物内任何需要建筑许可证的房间的改造或改进,且该房间包含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管道装置,建筑许可证申请人应更换该房间内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管道装置。
(2)CA 民法 Code § 1101.5(d)(2) 按照第(1)款所述,将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管道装置更换为节水型管道装置,应作为当地建筑部门颁发最终竣工和入住证书或最终许可证批准的条件。
(e)CA 民法 Code § 1101.5(e) 自2019年1月1日起,多户住宅房地产或商业房地产的卖方或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潜在购买方或受让方披露分款(a)的要求以及该房产是否包含任何不符合规定的管道装置。此披露可包含在其他交易文件中。

Section § 11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建筑物业主或正在申请建筑许可证,如果你持有拆除许可证,你可以获得一年的宽限期,在此期间无需遵守通常的规定。但如果你在这一年内没有实际拆除建筑物,那么你就必须遵守所有规定,即使你的拆除许可证仍然有效或你已经获得了新的许可证。你可以向当地建筑部门提出上诉。

业主或建筑许可证申请人遵守本条规定的义务,应自该建筑物的拆除许可证签发之日起推迟一年。如果该建筑物在一年推迟期内被拆除,则本条的规定不适用。如果该建筑物在一年期满后未被拆除,则本条规定应适用,但可向当地建筑部门提出上诉,即使拆除许可证仍然有效或已签发新的拆除许可证。

Section § 11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不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不动产。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注册历史遗址;持证水管工证明,由于不动产的年代或管道配置,安装节水型管道装置不可行的不动产;以及供水服务已永久中断的建筑物。

Section § 11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地方政府和供水商制定自己的规定或政策,以鼓励节约用水。他们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要么有助于遵守现有的节水法律,要么能带来更大的节水效果。

城市、县或市县,或零售供水商,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民法 Code § 1101.8(a) 制定地方法规或制定政策,以促进遵守本条规定。
(b)CA 民法 Code § 1101.8(b) 制定地方法规或制定政策,能够实现比本条规定更大程度的节水。

Section § 1101.9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某个市或县在2009年7月1日之前就已经有规定,要求升级或更换老旧或效率低下的管道装置,那么只要它们原有的规定仍然有效,它们就不必遵守新的州规定。
任何在2009年7月1日之前已通过一项法令,要求改造不合规管道装置的市、县或市县,只要该法令仍然有效,即应免于遵守本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