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转让转让方式
Section § 1052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定的法律明确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你可以不通过书面形式来转让东西。
Section § 1053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你以书面形式转让某物时,它可能被称为授予、转让或销售凭证。通常,“授予”一词涵盖所有这些转让形式,除非它特指不动产。
Section § 1056
一旦赠与物被移交给接收人(或其代表),就视为已完全交付,并且届时本应适用的任何条件都不再重要。赠与立即生效,不受这些条件的限制。
Section § 1057
Section § 1057.3
本节规定了加州房地产交易中托管账户资金处理的规则。如果房产交易未能在约定日期前完成,托管资金必须退还给有权获得这些资金的人,除非存在合法争议。如果买方或卖方在收到退款要求后30天内不配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存款金额、额外赔偿金和律师费。“善意争议”是指某人真诚地相信自己有合法权利扣留资金。如果不存在此类争议,该方可能会被罚款。本法律还明确规定,从托管中释放资金并不自动意味着合同取消,除非明确说明;如果对资金存在分歧,托管代理人可以诉诸法院。
Section § 1057.5
这项法律规定,托管代理人,无论是否持有执照,都不能仅仅因为他人介绍业务或处理托管账户而向其支付任何佣金或费用。法律还规定,任何安排都不得允许在托管完全完成之前支付任何与托管相关的款项。这项规定不改变《保险法》中的任何相关条款。
Section § 1057.6
当您在托管交易中买卖或交换房地产,并且不会获得产权保险单时,您需要获得一份单独的文件,该文件会建议您考虑购买产权保险。这很重要,因为房产上可能存在影响您所有权的现有留置权或索赔,而产权保险有助于防范此类问题。
Section § 1057.7
这项法律规定,买方或卖方提供的所有书面托管指示必须包含一份至少10磅字体的声明。该声明需要列出准备托管文件的人员的执照名称以及颁发该执照或授权的部门。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原始托管指示,不适用于任何更改或补充指示,并且已于199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58
如果你将不动产的实体契约交还给最初授予你的人,或者你取消这份契约,这并不意味着你将财产的所有权交还了。
Section § 1058.5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契据不应被接受存在错误或原因(例如正在进行的破产),可以记录一份通知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提交一份“不接受通知”来记录契据不被接受的情况,其中详细说明了财产描述和相关信息。如果受托人契据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无效,提交一份“撤销通知”可以取消该契据,使财产所有权和现有留置权恢复到无效契据记录之前的状态。此行为只能由最初记录受托人契据的一方或其继承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