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0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获得财产的五种方式:通过实际占有(占有),通过对现有财产进行增添(添附),通过从他人那里获得(转让),通过遗嘱获得,或者在某人去世后继承(继承)。

财产的取得方式有:
1. 占有;
2. 添附;
3. 转让;
4. 遗嘱;或,
5. 继承。

Section § 1001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解释说,房产所有者可以使用“征用权”(即政府为公共利益征用私人土地的权力)来获得用于水、燃气、电力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地役权。所有者必须证明对此有很大的需求。地役权的位置应能提供合理的服务,同时对被穿越的土地造成最小的损害。此外,获得地役权的必要性必须明显大于它给受影响土地带来的任何问题。

(a)CA 民法 Code § 1001(a) 本节所称“公用事业服务”,是指供水、供气、供电、排水、排污或电话服务。
(b)CA 民法 Code § 1001(b) 任何不动产所有者均可通过征用权取得一项附属性地役权,以向其财产提供公用事业服务。
(c)CA 民法 Code § 1001(c) 代替《民事诉讼法典》第1240.030条的要求,根据本节行使征用权以取得附属性地役权,仅当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
(1)CA 民法 Code § 1001(c)(1) 存在征用的巨大必要性。
(2)CA 民法 Code § 1001(c)(2) 地役权的位置应能向其所附的财产提供最合理的服务,同时对受负担财产造成最小损害。
(3)CA 民法 Code § 1001(c)(3) 如果不允许征用,附属性财产所有者所承受的困难明显大于受负担财产所有者所承受的任何困难。

Section § 1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业主暂时进入邻近或附近的土地,以便修理或重建自己的房产。他们只有在证明这样做对安全或成本是必要的,并且未修理的房产对社区造成负面影响时才能这样做。进入时应尽量减少对邻居的干扰。如果不允许进入,对需要修理的房产造成的困难必须大于对邻居造成的困难。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进入,并且法院必须批准进入。如果需要,必须交纳一笔保证金,以恢复邻居的土地。法院还可以为使用邻居的土地设定合理的租金。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用于农业或林业的土地。

(a)CA 民法 Code § 1002(a) 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七章第四节第三条(自第1245.310条起)的规定,房地产所有者可行使征用权,以取得临时进入相邻或附近地产的权利,从而修复或重建土地或改良物,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法 Code § 1002(a)(1) 存在进行修复或重建工作的必要性,且存在进入相邻或附近地产进行修复或重建工作的极大必要性,因为 (A) 若不进入则无法安全进行修复或重建工作,或不进入而进行修复或重建工作的成本将大幅提高;且 (B) 未经修复或重建的地产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利影响。
(2)CA 民法 Code § 1002(a)(2) 进入相邻或附近土地的权利应以对该地产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行使,并对该地产的占用人或所有者造成最小不便或困扰,且与满意完成修复或重建工作相符。
(3)CA 民法 Code § 1002(a)(3) 若不行使征用权,寻求行使征用权的人所遭受的困难,明显大于相邻或附近地产的所有者或占用人所遭受的任何困难。
(b)CA 民法 Code § 1002(b) 在征用程序启动之前,不得进入将被征用的地产,且仅在法院发出允许进入的命令后,或在判决原告胜诉后方可进入。
须向法院提交现金或担保函形式的保证金,金额由法院确定,以使相邻或附近地产的所有者能够将地产恢复到进入前的状态,如果行使征用权的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此项工作。
(c)CA 民法 Code § 1002(c) 依照本条规定,法院可命令取得临时进入他人土地权利的人,向受该临时权利约束的土地所有者支付合理数额的土地使用租金。
(d)CA 民法 Code § 1002(d) 就本条而言,“相邻”或“附近”指与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地产接壤的土地,或获得临时通行权的一方必须经过才能到达相邻土地的土地。
(e)CA 民法 Code § 1002(e)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临时进入主要用于农业商品和林产品商业生产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