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5

Explanation
如果不同所有者拥有的物品合并成一个单一物品,并且无法在不造成损坏的情况下拆开,那么拥有最重要部分的所有者将拥有整个物品。但是,该所有者必须向其他所有者支付其他部分的价值,或者将整个物品交给他们。

Section § 1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两个物体相互附着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一个物体主要是为了改善或完善另一个物体而存在,那么第一个物体就被认为是主要的。但是,如果第二个物体价值更高,并且是在未经所有者知晓的情况下附着的,那么所有者可以要求将其分离并归还,即使这个过程可能会损坏第一个物体。

该部分应被认定为主物,而另一物仅为前者的使用、装饰或完善目的而附着于其上,除非后者价值更高,且在未经其所有者知晓的情况下附着。在此后一种情况下,所有者可以要求将其分离并归还,即使因此对附着物造成一些损害。

Section § 1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无法确定某物的哪个部分是主要部分时,你可以根据哪个部分更有价值来决定。如果这些部分的价值大致相同,那么占据更多空间或体积的部分被认为是主要部分。

Section § 1028

Explanation
如果你用别人的材料制作了东西,材料的原主人可以通过支付你的劳动报酬来取走它。但是,如果你的劳动价值比材料本身更值钱,那么完成的物品就归你所有,但你需要支付材料的费用。

Section § 102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使用部分属于自己、部分属于他人的材料制作了一件新物品,并且这些材料之后无法轻易分开,那么这件新物品就归双方共同所有。每个人拥有的份额将根据他们提供的材料价值,以及(如果适用)他们所付出的劳动价值来决定。

Section § 1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不同所有者拥有的物品混合在一起时的情况。如果混合未经其中一位所有者同意,只要材料容易分离,该所有者可以要求将材料分开。如果无法分离,所有者们必须根据他们贡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来共同拥有新形成的物品。但是,如果其中一方的材料在质量和价值上都远优于其他方,他们可以取得整个物品的所有权,但需要向其他所有者支付其材料的价值。

当一件物品由不同所有人的数种材料混合而成,且任何一种材料都不能被视为主要物质时,未经其同意而进行混合的物主,如果材料可以方便地分离,可以要求分离。如果它们不能如此分离,物主们按其材料的数量、质量和价值比例共同取得该物品;但如果其中一方的材料在数量和价值上都远优于其他方的材料,他可以要求取得该物品,但须向其他方偿还其材料的价值。

Section § 1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允许故意使用他人的材料,那么用这些材料制成的最终产品归原所有者所有,前提是这些材料在产品中仍然可以被识别出来。

Section § 103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发现自己的材料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用来制造了不同的产品,他们可以选择要求返还相同状态的材料,或者要求获得材料的等值金额。另外,如果他们对新产品拥有权利,他们可以要求获得该产品本身或其价值。

Section § 1033

Explanation
如果未经允许使用了他人的材料,你需要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损失负责赔偿。